学习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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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 篇1

通过本学期的学习,让我体会到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讲述的内容虽然是过去的、古代的,与今天的部门法或现在的现行法律的确相差很远,有一点需要我们稍做思考:我们今天的法律从何而来,它的历史渊源又是什么?现今的法制建设是否受到历史的影响,受到影响大还是小?也许很多同学都会说,现今的很多习惯、思想、行为都是古代的或者说都受传统深刻的影响,我们并没有完全摆脱过去的一些东西。也是学习这门课程的意义和价值所在。我们面对今天的`社会发现很多的问题,要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肯定要排除很多障碍,这些障碍很多来自于传统习惯,要排除他们,我们肯定要回头看一看它存在的根源。探其之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这就是学习这门课程的意义。

首先一定要怀着开放的心情去接受这门课程。如果你把你的心紧闭,根本不容这门课程的话,肯定学不好。如果你把心打开去容纳它,不管有用没用、好学还是不好学,你去接纳它,我想它会成为你知识体系的重要部分。

第二就是要将中国的历史的发展脉络分清楚。中国历史有它发展的规律性,学习中国法制史首先要掌握的就是历史发展规律。

第三点方法是掌握每一个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的特点,知道它所包含的朝代有哪些。

第四个学习方法就是要了解各个朝代在中国历史上所处的历史地位。比如说,要知道第一个奴隶制社会是夏朝,它是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的。

第五个学习方法是要求我们运用对比的学习方法。这个方法在学习这门课程中还是比较好用的。这个对比的对象可以是不同朝代的法律制度,可以是古今的对比,也可以是中外的对比。它的对比的对象(范围)是比较大的,这样对比起来我想大家学习起来相对来说印象会非常深第六个学习方法是在学习过程中,要思考一些问题,要讨论一些问题,要交流一些问题。比如说学完这门课程之后,你应该思考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如何走?我们怎样才能达到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今天所取得的成绩是不是真的很难能可贵?我们如何面对今天所出现的一些不好的问题,如何看待这些问题?

学习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 篇2

通过本人认真地学习中国法制史的全部课程,让我懂得中国法制史课程主要讲述的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也就是说,中国法制史课程讲述的是我国有史以来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以及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同时,更让我认识到学好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利于为学好其他部门法打下坚实的历史知识基础。每一个部门法学都有各自的历史源流,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如果只了解现行的各部门法学,而不知其历史发展的来龙去脉,应该说这是一个极大的缺憾。学习中国法制史,就是要为学好其他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通过中国法制史的学习,可以了解中国历史上具体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从而有利于加深对一些抽象法学命题的理解。同时,对我们研究现行法中的一些问题,能够进一步开阔思路,得到启迪。

(二)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利于了解中国的法律文化。通过中国法制史学习,使我们可以看到在不同的社会形态,法律对人民所规定的权利是不同。如不管是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人民都不能当家作主,在法律面前也不能人人平等的,有些人还享有特权,比如,在奴隶社会奴隶不是权利主体,而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是会说话的工具,法律允许奴隶主可以将他们随意买卖、赠予。而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强调人人平等,不能搞特权主义,人民是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法制是以工人阶级为代表的人民大众意志的体现,它代表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所有这些,都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优越性。通过中国法制史的学习,可以从中受到教育,了解爱国与守法是统一的,从而增强自觉遵守法律的观念。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利于为我们提供以资借鉴的法制历史资源。我国是一个文化历史悠久的国家,又是一个法律文化没有中断的国家,法学遗产非常丰富。这些遗产有许多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完善现行法制可资借鉴的内容,我们可以从中受到启迪。同时,通过中国法制史的学习,也可以让我们除去一些糟粕,避免今后在工作中犯同样的错误。

总之,中国法制史课程是法学学科的一门基础课。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不仅可以让我们增加法学基本常识,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而且提供给我们以资借鉴的法制历史资源。为此,我们必须全面、认真、系统地学习好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重温与反思历史上的法制建设,从中得到一些启发和借鉴。

学习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 篇3

中国法制史的进程反应出了我国的社会发展过程,通过对法制史的学习联想现在的社会生活,可以看出法律对一个国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从我国第一个国家的产生到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法律也一直延续至今,通过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也不断地建立健全和完善,从一个国家的法律不难看出一个国家的社会水平。

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曾经历了一个过渡时期,这一时期伴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而开始的,而国家的萌芽也在这一时期产生。夏朝是我国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启”是这个国家的开创者,从他通过暴力夺得政权后,我国便进入了阶级社会,其标志就是建立了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而法律也是在这一时期产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习惯渐渐无力调整和对抗性的阶级矛盾,体现奴隶主阶级利益、由国家认可、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法律便产生了。夏朝建立了国家制定了法律但法律多不成形,夏朝的奴隶主用神权法对奴隶进行欺骗。商朝全部继承了神权法思想,并较夏更进一步,发展为一种典型的神权法思想,商朝的审判通过占卜求神问天,在一定的程度上说占卜的官吏拥有了一定的司法权。而到了西周,其政治制度更加完善,西周是宗法奴隶制国家,各级政权机构与宗法制度相结合,使国家的政权与宗族权利融为一体,构建了从中央到地方一整套的“家国相通”的统治网络,有力的维护了西周的统治。

这一时期所创造的治国经验,对整个封建后世都产生了深刻持久的影响。春秋时期打破了古代传统秘密法的状态,首次出现了成文法,成文法的出现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为叔向责难提供了依据,其次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观念,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所起的作用。商鞅变法又是我国法制史进程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主要内容是:①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准许土地自由买卖;②按军功授爵,废除奴隶主贵族世袭特权;③建立县制,实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全国设三十一个县,由国君直接派官吏管理,强迫人民编成“伍”、“什”,由国家统一控制;④奖励耕织,生产多的可免徭役,鼓励发展生产。影响:经过商鞅变法,秦国封建经济得到发展,逐渐成国七个诸侯国实力最强大的国家,为秦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到了公元221年,秦统一六国,建立了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在秦朝皇帝是一种制度,皇帝掌握最高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秦始皇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了郡县制度。

通过中国法制史的学习,虽然学习的时间短,内容比较浅显,但通过法制史的学习不难看出,法律的产生是为了服务于国家的社会管理,随着国家的建立,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升,阶级矛盾的不断扩大,统治者为了能够更好地统治国家而出台完善法律用于社会管理和化解日益扩大的阶级纠纷矛盾,而管理国家的各种机构和行政单位也由此而产生。从国家的建立发展和完善,从而发展到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我国的法制史走过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通过对不同阶段的法律制度的学习可以看出一个国家的社会文化发展水平,通过法制史的学习是一个很好的学习认识中国历史的手段,而认识了解历史也不能忽略了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与学习。

其二,要以科学的发展观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去认识中国法制史。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社会在进步,法制也随着不断完善,后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既使当代中国的法制,也与历史上的法制在许多方面有着传承关系。因此,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不能割断历史,更不能以今天的进步否定古人的贡献。

而应当以科学的发展观,对历史上的法制产生的原因、社会作用、功过是非作出客观的评价。其三,要用辩证的而不是绝对的观点去研究中国法制史。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应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科学的分析。有些在我们今天看来属于消极的部分,在当时可能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应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古代法律注重礼教,维护等级制度,致使法有等差,这是我们今天应该抛弃的。但是,礼教中的仁恕之道和慎刑原则,亲属相容隐不为罪的原则,仍有借鉴的价值,不能因其属于礼教范畴一概否定。总之,只有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评价古代法制,才能使本学科的内容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正确地区分古代传统法制的精华与糟粕,更好地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服务于当代法制建设。

二、全面认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要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必须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认识。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 “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朝的法律体系。我们在了解中国古代法制的面貌时,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忽视其他形式的法律。 中国古代法律如按内容分类,是由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事、文化教育、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各种形式的法律,其体例结构既有综合性编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类单行法律法规。以明代为例。除《大明律》、《问刑条例》和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外,有关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有数十种之多,如《诸司职掌》、《六部条例》、《吏部条例》、《宪纲事类》、《宗藩条例》等。明代还制定了不少经济、军事、学校等方面的单行法规,制定了《教民榜文》这类民间诉讼和乡里管理的单行法律,县以上地方长官或衙门还以条例、则例、禁约、告示等形式颁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规。要全面地认识中国法制的全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必须对各种形式的法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虽然我们不可能对每一种法律都进行深入研究,但起码应做到不能把中国古代法律仅仅理解为刑事法律,不能把古代法制仅仅理解为是打击犯罪。

在学习和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时,应充分评估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对中华法系的贡献。如北魏拓跋氏创立的《北魏律》,宗承汉律,并柔和了南朝各律而成,其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都为隋唐律奠定了基础,唐律实际上是各民族法文化的综合体。又如,《大明律》的分目不少与元代的条格相同,说明明初修律时曾吸收了元代的立法经验。满族入关前的一些民族习惯和行为规则,也融进了大清律、例。对于少数民族贵族集团建立的王朝的法律制度及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应该予以恰如其分的评价。 三、客观地论述中国古代的社会矛盾与法律的功能 中国历史上任何一种法律和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深层社会原因,都是为了解决某些社会矛盾,适应时局的发展而制定的。因此,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必须正确分析社会矛盾。传统观点在阐述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时,往往把当时的社会矛盾概括为阶级矛盾。然而,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社会,并非只存在阶级矛盾,还有大量的并不属于阶级斗争范畴的各类社会矛盾,有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平民与平民之间的矛盾等。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还存在严重的'民族矛盾。在社会矛盾之外,还存在着人与自然的矛盾。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朝代进行的各种立法活动,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社会矛盾并不完全相同,每次立法的针对性也是很具体的。在分析古代社会矛盾时,应当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对那些用于解决阶级矛盾、镇压劳动人民反抗的法律,自然可以运用阶级分析的观点予以评判。

但对于那些用于行政、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管理以及处理民族矛盾和一些对外关系方面的法律,就应当按照历史实际客观地阐述当时的社会矛盾和立法的背景。

历史上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因其内容不同,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如西晋的《晋令》,南北朝时期的《梁令》,隋朝的《开皇令》、《大业令》,唐代的《贞观令》,宋代的《天圣令》等,其内容都是以行政法律为主,详细规定了国家的各种基本制度,属于令典性质,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法典。而宋代的《吏部条法》、明代的《诸司职掌》、清代的《钦定吏部则例》,其内容是有关国家官制及其职掌的规定,是吏治方面的单行行政法律。至于行使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十分丰富,其内容涉及到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财政税收、货币金融等各个方面。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律而言,汉以后各朝,都制定了盐法、茶法,禁止私人经营,实行国家专卖。唐代的两税法、均田法,明清的一条鞭法,也都是为了简化税制、减轻人民负担,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而制定的。至于明清两代颁行的“里甲法”、“保甲法”,其功能是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及时处理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可以说,历朝颁行的上千种法律,每一种法律都有特定的内容和功能,这些法律共同发挥着维护统治集团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协调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相互关系和权益等各种功能,因而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两种属性。只有正确地认识和区分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才能正确地评价不同形式、不同内容法律的历史作用。 传统观点由于只肯定法律的阶级性而否定法律的社会性,所导致的后果不仅是许多著述忽视了对大量的刑事以外的其他形式法律的研究,还在评价律典与其他形式法律的相互关系和历史作用时,把两者对立了起来。如在对宋代的编敕、元代的条格、明清的条例等论述和评价方面,多是不加分析地对后者采取贬低或否定态度。事实上,律典的刑事职能,并不能包罗万象般地替代古代国家的行政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的多种职能。律典颁行后,因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历代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时局变化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问题,往往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以补充律典的不足。离开了其他形式的法律,律典在司法实践的许多方面也很难操作。因此,我们绝不能贬低律典以外的其他立法的作用。以明清两代为例。虽然在某一时期也曾出现过“以事制例”、“条例浩繁”的弊端,但从现知的数百种条例来看,基本上是按照“例以补律”的立法原则制定的,与律文和律义冲突的条例极其罕见,这就要求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以前的研究结论是否正确。

四、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的基本线索和规律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法律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法律条文从表面上看是静态的,而法律的制定过程和实施历来都是动态的。即便是在国家政局比较稳定的时期,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实践,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未处于停顿状态。因此,我们应当用发展的、动态变化的观点去论证和阐述中国法制史。

学习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 篇4

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

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因此,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历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

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纵向方面,自原始社会默契,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所以说,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制定各种法规,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维护统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

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

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

三、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在学习的方法上,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

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

三、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

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然后带着问题去读,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这样既学到了知识,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枯燥、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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