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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报告 篇1
经全面核查目前xx乡享受低保人数为135户209人,其中20xx年低保兜底脱贫一批人数为16户37人,其余119户均为20xx年之前办理。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从20xx年截至目前共办理3户,合计发放救助资金3000元。
一、xx乡低保工作开展情况
20xx年低保兜底16户37人,全部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我乡严格按照《xxx县民政局关于印发《xxx县“双线合一”低保兜底脱贫工作方案》的通知》从20xx年9月26日起全面开展工作。具体工作开展如下:
1、20xx年9月26日起由各村村委会对各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初步调查并宣讲相关政策。
2、从20xx年10月7日起陆续有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供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等相关资料到乡政府领取并填写低保申请书、家庭成员信息表、低保申请承诺书等相关资料。
3、经我乡低保兜底工作小组初步审核后由乡、村2级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核查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和家庭基本情况是否属实。对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家庭由村委会进行民主评议。
4、经我乡人民政府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16户家庭于20xx年10月19日起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xx乡低保兜底工作在20xx年11月23日前全面完成,工作期间所有参与的工作人员和低保申请家庭并无亲属关系,2次为期14天公示期也并未有村民反映情况。今年3月我乡对2015年以前申请的119户低保户进行了初步核查,发现有些现有低保人员已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针对这种情况我乡将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制定详细工作方案进行低保清理,对不符合的人员及时清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低保。
二、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xxx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遵循“托底线”的基本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定位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20xx年至今xx乡共为3户困难家庭办理了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3户困难家庭经乡、村2级工作人员核实,乡党委政府研究后同意办理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并及时发放救助资金每户1000元。
三、今后工作重点
xx乡由于地理位置人口分散,很多群众对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理解不到位甚至有的村民对政策的理解出现了偏差,导致极少数人对乡政府的工作出现了误解。面对这种情况我乡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加大对乡、村2级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增强工作效率;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对符合享受国家政策待遇的群众及时受理;规范我乡村务公开工作,做到公开透明人人监督。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报告 篇2
一、基本情况
(一)概况。按照《四川省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格资金分配,实行社会化发放,强化资金监管,用于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支出。
(二)资金安排情况。20xx年,共下达我市困难群众补助资金152761万元,其中,中央下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39733万元,省级下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3028万元。
(三)绩效目标。完成20xx年困难群众救助绩效目标。
(四)管理情况。及时下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及时性。根据救助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市民政局在收到下拨资金后,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并报市财政局,确保第一时间下拨至相关单位及县(市、区),及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结余资金按规定及时上交,不存在擅自调整,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二、绩效评价情况
(一)资金投入情况分析。
20xx年,我市困难群众补助资金152761万元,其中,中央下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39733万元,省级下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3028万元,全部按时下拨至资金使用部门及县(市、区),用于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支出,资金执行率100%。
(二)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1.规范城乡低保政策实施,保障标准稳步提高,使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2.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供养标准按照低保标准1.3倍同步提高。
3.规范实施临时救助政策,实现及时高效,救急解难。
4.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并妥善安置返乡受助人员,切实发挥了救助机构的“临时救助”作用,贯彻了“兜底线、救急难”的原则,保障了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和人格尊严。
5.规范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困境儿童保障相关政策,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得到更加精准化的专业服务和基本生活保障。
6.按照散居孤儿90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120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散居孤儿标准补差或全额发放,孤儿生活保障政策规范高效实施;使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三)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产出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数量指标
20xx年,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做到100%救助,救助低保对象64万人、特困对象54390人;临时救助7.9万人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9801人次,实现了“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率,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纳入监测范围率,全面完成设定的年度指标值。
(2)质量指标
20xx年,救助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高于上年,城乡低保标准大幅提高,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615元/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415元/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80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540元/月。临时救助水平逐年提高,不低于上年。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县(市、区)比例大于92%。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准确率高于上年,全面完成设定的年度指标值。
(3)时效指标
20xx年,在收到补助资金后30日内及时下达中央和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孤儿基本生活费按时发放率大于90%。接到流浪乞讨人员求助信息反应快速,在当日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率大于95%,确保了受助人员求助内容得到及时响应,贯彻了“救、急、难”的原则,全面完成设定的年度指标值。
(4)成本指标
20xx年,完成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率100%,全面完成设定的年度指标值。
2.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社会效益
20xx年,困难群众生活水平比上年度有所提升。帮助查明身份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及时送返,街面流浪乞讨现象、流浪乞讨行为大幅度降低,避免了社会不安因素的发生。为自愿前来救助站或由公安等部门护送至救助站的传销解救人员、打拐解救人员、家暴受害者等提供临时救助服务率大于95%。
(2)可持续影响
20xx年,进一步完善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强化制度保障,落实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城乡低保标准大幅提高。
3.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20xx年,救助政策知晓率大于85%,救助对象对社会救助实施的满意度大于88%。全面完成设定的年度指标值。
三、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针对问题提出的建议
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业务量的浮动性和不确定因素所致,年初设定的实际救助工作量与年初预算资金指标略有偏差。具体改进措施:
提高目标及预算编制合理性,以目标为基础实施精细化预算编制。将强化预算编制与绩效目标的关联度,以目标为基础,实现绩效目标与部门工作计划的有机结合。绩效目标设立过程中,充分考虑影响目标完成的各项因素,比如:与目标关联的人员、政策变化等,确保目标设定的合理性、有效性。在目标合理的前提下,依据已设定的绩效目标,编制对应的资金预算,提高预算编制标准的合理性,并结合预算以往执行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因素,科学、有效地编制预算。
四、结果应用建议
绩效自评结果将作为中央和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并根据自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改进管理措施,不断增强和落实绩效管理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绩效自评报告通过南充市民政局网站予以公开。
五、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无。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报告 篇3
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心,落实十项民心工程,深入基层,联系困难群众,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创建宜工宜商宜居宜创业的水乡新城,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高埗镇开展“联系困难群众、结对帮扶送温暖”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开展“联系困难群众、结对帮扶送温暖”活动,要全面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市第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结合高埗镇的实际情况,努力实践、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互敬互爱的优良传统,牢固树立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保持党和政府与群众的血肉联系,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逐步度过难关,增强“造血”功能,摆脱贫困,真正走上共同富裕道路。
二、对象的标准和确定程序
扶贫济困对象的标准,根据全镇的实际情况,以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为这次扶贫帮困的重点对象。扶贫济困对象的确定程序,其确定与上报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的.原则,凡是申请20xx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对象由所在村(居民)核对后统一报镇社会事务办,经过认真审核、同意后,名单由镇社会事务办建立档案进行管理。
三、参加人员、方法
参加人员有镇领导班子成员、镇机关全体公务员、在编职工;镇属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正副职领导,其中,公安分局副股以上干部;高埗商会正副会长;各村(居民)书记、主任、副书记、驻村挂职副书记、主任助理等,每人结对帮扶一个低保户家庭。根据统计,参加结对帮扶的人员共269人,接受帮扶的困难户269户710人。扶贫济困活动开展后,滤布每年对出现贫困户脱贫、新增加贫困户,以及参扶人员变动的情况,都将及时进行调整个别结对关系。另外,要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大力倡议社会热心人士参与扶贫济困活动。
四、主要任务和措施
各驻片镇领导班子成员负责统筹该片的联系帮扶工作,由镇社会事务办负责统一协调,参加帮扶工作的人员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对帮扶对象要经常进行联系、走访,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特别是重要节日要进行慰问。二是尽量帮助帮扶对象解决工作、生活中碰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重点是解决在就医、就业和子女读书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力争一年办1至2件实事、好事。三是力所能及地给帮扶对象以适量的实物和经济救助,每年实物和经济扶助的总价值不低于500元。四是发挥各自优势,进行“科技扶贫”、“知识扶贫”等多种方式的扶贫,变“输血”为“造血”,坚持“扶贫更要扶志”,鼓励自主创业,让帮扶对象尽早脱贫致富。五是进行动态管理,随时了解和掌握帮扶对象家庭成员变动、经济收入等情况,对带有普遍性和突发性的问题,应及时向驻片镇领导班子成员汇报,由镇委、镇政府就有关问题进行统筹解决。
另外,各村要设立一名扶贫济困负责人,由抓民政、社会事务工作的干部担任。帮扶人员进行帮扶活动时,要通过村的扶贫济困负责人进行沟通、联系,接受帮扶的贫困户联系帮扶人员也要通过村帮扶负责人。因此,村帮扶负责人要认真做好协调工作,及时、适当地安排帮扶人员帮助解决贫困户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时间安排
㈠工作准备:20xx年11月25日至20xx年1月15日,主要是审核贫困户名单,确定帮扶对象,安排好结对对象,确定结对方案。
㈡动员大会:20xx年1月17日,召开动员大会。
㈢实施落户:20xx年1月17日至春节前,参加帮扶的全体人员联系帮扶对象,扶贫济困活动全面展开。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报告 篇4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不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和省民生工程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安全网,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二、保障对象
具有我省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保障标准
各地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照料护理标准,每年6月份前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布,7月份执行。
(一)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就高不就低。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养老服务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市级人民政府于年初公布本地区年度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
(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确定,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特困人员不能自理程度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体现差异性。到2022年底,全省城市和农村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均达到60%。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线上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署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审核确认程序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特困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根据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供养对象每年都应进行抽查核实。供养对象实行县(市、区)、乡(街道)两级档案管理;省、市、县民政部门建立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六、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
(二)资金筹措。各市、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统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账户。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省民政厅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省财政厅负责安排落实省级财政资金,督促市、县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市、县级人民政府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制定、资金落实、监督执行等事项,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供养标准、动态管理等的监督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