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阅读期权激励方案(精选5篇),内容由多美网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期权激励方案 篇1
(一)实施激励计划的程序
1、董事会负责制定激励计划;
2、监事会核查激励对象名单;
3、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监事会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4、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后即可实施;
5、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授予、行权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1、董事会制定股票期权授予方案;
2、监事会核查激励对象的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3、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予条件满足后,对激励对象进行权益的授予,并完成登记等相关程序;
4、激励对象与公司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
(三)股票期权行权程序
1、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向公司确认行权的数量和价格,并交付相应的购股款项;
2、公司在对每个期权持有人的行权申请作出核实和认定后,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或转让股份。
股票期权激励模式的优点
(1)、降低委托—代理成本,将经营者的报酬与公司的长期利益绑在一起,实现了经营者与资产所有者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并使二者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
(2)、可以锁定期权人的风险,股票期权持有人不行权就没有任何额外的损失。
(3)、股票期权是企业赋予经营者的一种选择权,是在不确定的市场中实现的预期收入,企业没有任何现金支出,有利于企业降低激励成本.这也是企业以较低成本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方法。
(4)、股票期权根据二级市场股价波动实现收益,因此激励力度比较大。另外,股票期权受证券市场的自动监督,具有相对的公平性。
股票期权激励模式的缺点
(1)、影响公司的总资本和股本结构。因行权将会分散股权,影响到现有股东的`权益,可能导致产权和经济纠纷。
(2)、来自股票市场的风险。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和不确定性,持续的牛市会产生“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当期权人行权但尚未售出购入的股票时,股价下跌至行权价以下,期权人将同时承担行权后纳税和股票跌破行权价的双重损失的风险。
(3)、可能带来经营者的短期行为。由于股票期权的收益取决于行权之日市场上的股票价格高于行权价格,因而可能促使公司的经营者片面追求股价提升的短期行为,而放弃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投资,从而降低了股票期权与经营业绩的相关性。
期权激励方案 篇2
公司股权期权激励制度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股权期权的有关定义
股权期权,是指一个公司授予其员工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固定的期权价格购买一定份额的公司股权的权利。它是股权激励的方式之一。所谓股权激励是指授予公司经营者、雇员股权,使他们能以股东身份参与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服务的一种激励制度,主要包括股票期权(上市公司)、股份期权(非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层收购等方式。股权是现在就有的权利,而期权是到期才有的权力,是约定以后某个时间再给你股权,所以叫期权。本制度所涉及的定义解释如下:
1、股权期权:本制度中,股权期权是具有独立特色的激励模式。是指公司原发起人股东将其一定比例的股权分割出来,并授权董事会集中管理,作为股权期权的来源。按本制度规定,由符合条件的受益人与发起人股东签订股权期权协议,成为股权期权持有人。股权期权持有人在股权认购预备期内享有一定的利润分配权,并在股权认购行权期内有权将其持有的股权期权变更为实质意义上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2、股权期权持有人:即满足本制度规定的股权期权授予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与发起人股东签订股权期权协议书,获得股权期权的人,即股权期权的受益人。
3、行权:是指受益人将其持有的股权期权按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变更为公司股权的真正持有人(即股东)的行为,行权将直接导致其权利的变更,即由享有利润分配权变更为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
4、股权认购预备期:即满足本制度规定的股权期权授予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与发起人股东签订股权期权协议书,即开始进入股权认购预备期。在股权认购预备期内,股权仍属发起人股东所有,股权期权持有人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但股权期权持有人进入股权预备期以后,享有相应的股东分红权。
5、股权认购行权期:是指按本制度规定,股权期权的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股权期权变更为实质意义上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的时间。
第二条
实施股权期权的目的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的激励与约束,使他们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并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公司业绩的.上升,公司引进股权期权激励制度。
第三条
实施股权期权的原则
1、受益人可以无偿或有偿的方式取得股权期权,具体办法由股东会决议。但行权进行股权认购时,必须是有偿。
2、股权期权的股权来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提供的存量,即公司不以任何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来作为股权期权的来源。
3、受益人所持有的股权期权未经股东会一致同意不得随意转让。受益人转让行权后的股权时,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与《股权转让协议书》之约定。
第二章
股权期权的来源
第四条
股权期权的来源
股权期权的来源由公司发起人股东提供,各个发起人股东提供的股权份额由股东会决议。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享有对受益人授予股权期权的权利,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执行。
第三章
股权期权受益人的范围
第六条
股权期权受益人范围确定的标准按公司的关键岗位确定,实行按岗定人,以避免股权期权授予行为的随意性。
第七条
对本制度执行过程中因公司机构调整所发生的岗位变化,增加岗位,影响股权期权受益人范围的,由公司股东会予以确定,由董事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确定的受益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骨干员工;
2、年龄在45岁以下;
3、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连续满一年员工;
4、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第九条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受益人范围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第四章
股权期权的授予数量、方式
第十条
股权期权的授予数量
股权期权的拟授予数量由公司股东会予以确定。受益人获得股权期权的方式也由股东会决议。
第五章
股权认购预备期和行权期
第十一条
股权认购预备期
认购预备期共为一年。股权期权受益人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连续满一年且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股权期权授予标准,自与发起人股东签订股权期权协议书起,即开始进入股权认购预备期。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受益人也可以在签订股权期权协议后直接进入股权认购行权期。
第十二条
股权认购行权期
受益人的股权认购权,自一年预备期满后即进入行权期。行权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行权期内受益人未认购公司股权的仍然享有股权分红权,但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股东其他权利。超过本制度规定的行权期仍不认购股权的,受益人丧失股权认购权,同时也不再享受分红权待遇。
第六章
股权期权的行权
第十三条
股权期权行权的条件
1、股权认购预备期期满。
2、在股权认购预备期和行权期内符合相关考核标准。
第十四条
股权期权的行权价格
受益人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股权认购价格由股东会决议。
第十五条
股权期权的行权方式
1、股权期权持有人的行权遵守自愿原则,是否行权或者行权多少,由受益人自行决定。
2、受益人按本制度取得的利润分配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由受益人自行承担。股权转让人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缴纳所得税的,亦由转让人自行承担。
3、公司应保证受益人按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除按规定缴纳各项税金、提取法定基金、费用后,不得另行提取其他费用。
第七章
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形
第十六条
受益人在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包括预备期及行权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履行职务时,有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7.不符合本制度的考核标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八章
股权期权的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股权期权的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经股东会授权,作为股权期权的日常管理机构。
其管理工作包括:
1.
向股东会报告股权期权的执行情况;
2.
组织发起人股东与受益人签订股权期权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
3.
发出授予通知书、股权期权调整通知书、股权期权终止通知书;
4.
设立股权期权的管理名册;
5.
拟订股权期权的具体行权时间及方式等。
第九章
股权转让的限制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受益人是依据公司本制度取得公司股权,基于对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风险防范及股权结构的考虑,受益人的股权转让受如下限制:
(一)受益人转让其股权时,公司发起人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
发起人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购买,其他股东亦不愿意购买的,受益人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二)受益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也不得用于交换、赠与或还债。
受益人股权如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
(三)受益人在符合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发起人股东。
发起人股东不愿购买的,受益人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置。
(1)因辞职、辞退、解雇、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履行职务时,有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有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受益人从符合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股权的处置(包括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的执行和修订由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及董事会有关股权期权的决议是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表决一致通过之日起实施。
某某有限公司
期权激励方案 篇3
8月25日,苏宁电器在徐庄总部基地召开二十周年特别嘉奖表彰通报会,通报会上苏宁电器公布了10周年、15周年忠诚服务纪念奖,股票期权一期、二期激励方案、总裁特别奖奖励方案,近20xx名员工获得二十周年特别嘉奖。
此次苏宁对与企业长期共同发展的老员工给予了特别嘉奖。以20xx年12月31日为节点,对加入苏宁工龄满15周年、10周年的.老员工授予忠诚服务纯金奖章,共567名苏宁老员工获得纯金奖章奖励。
在此次特别表彰大会上,苏宁电器对过去二十年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管进行总裁特别奖方案的实施,会上共有76位高层干部获得这一奖励。同时,宣布正式实施和启动股票期权一期、二期激励方案。
一年前,《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正式出笼(惠及248位司龄达到或超过五年的员工,计划授予激励对象8469万份股票期权),在获得股东大会的高票通过之后,时隔一年,在此次大会上,苏宁电器正式落实相关激励方案。
据悉,在今年底,苏宁电器将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后,正式上报实施二期股权激励方案,对后期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激励,这也标志着股权激励已经成为苏宁与员工进行价值分享的一种长期形式。
期权激励方案 篇4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实行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要求以及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该激励方案遇到的障碍,提出可以用虚拟股票激励方案替代股票激励方案这一观点,并分析了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实行的可行性。
关键词:股票期权;激励方案;虚拟股票期权
一、概述
在现代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物质资本所有者(股东)和人力资本所有者(经理)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两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就很可能会有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行为,以使得其自身效用最大化,具体表现为偷懒和机会主义行为,这种行为往往会损害广大股东的利益。产生这种现象的最根本的原因是两者追求的目标不一致:股东希望实现公司市场价值的最大化,从而得到更多的投资回报和剩余收入;而经理追求的是自身人力资本(社会地位,才能等)的增值和自身利益(报酬)的最大化。要避免这种现象,就需要一种制度设计,把股东利益这一指标引入经理的收入函数中,并使两者呈正相关。简言之,就是要建立一种激励制度,使得经理人员从股东的利益出发,以实现公司市场价值最大为行为目标,经理人员股票期权方案就是这样一种激励制度。现在西方发达国家很多企业都实行了这种激励经理人员的方案,有关调查数据表明,在1996年,《财富》杂志评出的全球企业500强中,89%的公司在其高管人员中实行了这种制度。我国也有很多人士在理论上探讨了这种激励方案在我国实行的可行性及障碍,并有80家左右上市公司对这一激励方案进行了创新实践。笔者认为,股票期权激励方案虽然在西方发达国家尤其美国取得了成功,但由于我国的法律及市场环境和美国有着很大的差别,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不宜实行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对那些适合的上市公司,这一方案也要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加以修改。本文首先通过比较中美两国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差异,探讨了实行股票期权方案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要求,得出只有少部分上市公司可以推行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方案的结论;然后分析了我国实行股票期权方案在法律及我国弱式有效资本市场上遇到的障碍;最后提出用虚拟股票期权方案替代股票期权方案,分析了如何避开法律障碍、并解决我国弱式有效资本市场带来的问题。
二、实行股票期权方案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要求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方案能否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方案的设计,即授予数量、执行条件(主要是行权价格的确定)。如果条件对经理人员来说相当宽松、数量又比较大。则他们不需要付出多大努力就可以得到巨大的回报,对公司来说是得不偿失;如果条件较为严格,数量又少,那么经理即使付出很大努力也只能得到较少的回报,公司市场价值和高管人员效用的相关性不高,这样就起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美国在这方面的经验是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管体系,以保证股票期权方案能有效而公正地制定和实施。其监管体系主要包括:(1)独立董事制度;(2) 独立的薪酬委员会;(3 )独立监事制度等。首先,看独立董事制度,根据资料显示:1995年美国标准普尔500指数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平均独立性为64。7%,1997年上升到66。4%,两职合一的公司比例1996年为16。6%,1997年下降为14。5%。其次,看独立的薪酬委员会,美国上市公司通常在董事会下设立相对独立的薪酬委员会,以确保高管人员薪酬(包括股票期权)的合理发放,如标准普尔500指数的上市公司几乎100%的设有薪酬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构成中92%为独立董事(1997)。最后,看独立监事制度,由于美国几个大的股票交易所都要求其成员公司建立有外部董事参与的审计委员会,其职责包括:标准的审计复查;评价公司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审查公司的法律事务等。这种审计委员会又分为多数独立和完全独立两种,前者指外部董事在其中占多数,后者指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为外部董事,所以美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程度非常强。美国的成功经验表明,这种独立性体制对有效的防范高管人员滥用权力、追逐私利、监督管理高管人员薪酬的合理发放、监督和确保薪酬委员会在股票期权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意义至关重要。而我国的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绝大部分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内部董事所占比例超过50%,有相当一部分公司中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董事兼任高管人员。
这种公司治理结构难免会产生公司内部人员自己制定激励方案奖励自己的现象,从而使得激励行为扭曲,损害广大股东利益。所以笔者认为只有那些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合理的上市公司(具体表现为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50%以上),并在董事会下设立了独立性较强(具体表现为外部董事占其成员的50%以上)的高管人员薪酬委员会后,才适合推行股票期权激励方案。
三、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方案遇到的障碍
1. 法律上的障碍。首先,是股票期权方案中股票的来源问题,国外一般是通过发行股票时预留一部分、发行新股、或股票回购三种方法获得执行激励方案的股票。而我国法律规定资本金应一次交足才能开业,即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必须一致,这样企业在发行股票时就不能预留一部分股权。而《公司法》第149条又规定,上市公司不能以回购的方式购买本公司的股票,同时公司要获得增发新股的条件又较严格,这样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方案就面临着“无股可期”的困难。其次,是高管人员期权股票流通交易的问题,我国《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其任期内不得出售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这必然会影响高管人员期权股票的收益,进而影响股票期权方案的激励效应。再次,是单个高管人员可以持有的股票数量受到限制,《证券法》规定,个人持股不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5%,如此低的持股比例难以产生较强的激励作用。
2. 我国弱式有效资本市场带来的障碍。股票期权方案的实施,和有效的资本市场是分不开的。资本市场若有效,股票价格反映公司业绩,公司业绩越好,股票价格越高,股票期权的行权价差越大,高管人员收益越大,其产生的正向激励也就越强。如果资本市场上股票价格和公司业绩的相关性不强,也就是说公司业绩变好其股票价格不一定上涨,或者股票价格上涨但其原因却不是公司的基本面变好,在这种情况下股票期权方案的激励作用就会消失。美国企业的股票期权方案获得成功的一个重要保证就是其拥有强式有效的资本市场。而我国股票市场由于体制、历史和规模等方面的原因,有效性不强。其表现就是股价不能完全反映股票本身的价值,经常出现股价与公司业绩非对称的现象。深交所一篇研究报告证明了这一点(有关数据见表1)。
由上表可以看出:总体而言,沪深两市公司的业绩与其二级市场股价表现的相关性较弱,甚至有的出现负相关,这样的弱式有效市场会导致股票期权方案失效。
四、虚拟股票期权方案替代股票期权方案
综上所述,我国上市公司目前尚不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方案的条件。但是,笔者认为,这种方案实质上是一种让高管人员(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分享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的激励制度,在那些公司治理结构较为合理的上市公司(表现为外部董事占董事会多数,并设有独立性强的薪绸委员会)可以采取虚拟股票期权方案来代替股票期权方案,以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方案时遇到的法律及市场障碍。虚拟股票期权方案包括以下三个不同于一般股票期权方案的内容:(1)公司每年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利润大小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额形成专项基金,用以实行虚拟股票期权方案;(2)公司虚拟股票的价格并不等同于公司实际二级市场的价格,而是由公司独立性很强的薪酬委员会根据公司具体基本面情况通过某种确定的方法计算出来的,该价格随公司基本面情况的变动而变动;(3)公司根据高管人员执行期权时虚拟股票的价格和行权价格(通常为授予期权时虚拟股票的价格)之差和虚拟股票数量的乘积,以现金的形式支付,其资金来源为设立的专项基金。
虚拟股票期权方案最关键的'是虚拟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一般应将其价格与公司业绩挂钩,如会计报表中的每股帐面价值乘以某一个乘数(乘数相当于资本市场的价值放大效应),或者可以根据公司在最近的财务期间的每股净收入乘以某个乘数得出。价格确定方法一经独立性很强的薪酬委员会确定就不能随意改变。高管人员的收益就是执行期权时虚拟股票的价格和行权价格(一般为授予期权时计算出的虚拟股票价格)之差和其可以执行的虚拟股票数量的乘积。这样,高管人员的收益就和公司的业绩牢牢挂起钩来:如果公司的业绩有了明显的改善,那么虚拟股票的价格将会大大上涨(由于乘数效应),通过执行期权,高管人员就可获得可观的收益;如果公司业绩没有改善甚至下降,那么虚拟股票的价格会不变或下降,他们就不会得到股权收益。这种虚拟股票价格是由公司的业绩决定的,不受二级市场上股票价格的非理性波动的影响,从而可以解决我国弱式有效的股票市场给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带来的障碍。同时,由于是虚拟股票期权,因而不存在激励股票的来源问题,也不存在高管人员可持有的数量限制问题,以及其在职期间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流通性问题。只要股东大会通过,就没有法律上的障碍。该方案还有一个优点是高管人员行权后不会改变公司的股本数量和结构,也就是说,不会对二级市场上流通股产生稀释效应,从而保护广大股东的权益不受损害。
期权激励方案 篇5
1.(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顺电气”或“公司”)《公司章程》制定。
2.激励计划授予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定的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激励对象")135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计划行权期内的可行权日按照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一股和顺电气股票的权利,其中首次授予121.5万份,预留13.5万份。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135万股和顺电气股票,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5,520万股的比例为2.45%。
3.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30.82元。和顺电气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4.和顺电气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5. 预留的股票期权的拟在首次授权日后 12个月内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 会,确定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授予情况的摘要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
6.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人员。
7. 行权安排: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首次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计算,最长不 超过5年。每份股票期权自相应的授权日起 5年内有效。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48个月内分四期 行权。本次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计划分四期行权,自首次授权日起12月后,满足行权 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四期申请行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8.本次授予期权的主要行权条件:本激励计划授予及预留的股票期权分4期 行权,行权考核年度为20xx-2015年,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 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财务业绩考核的指标主要包括:净利润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其中,净资产收益率与净利润的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二者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净资产”为再融资当年及后 2年扣除该次再融资募集资金净额后的 净资产值;因再融资募投项目所产生的净损益将从融资当年及后2年中扣除。各 年度财务业绩考核具体目标如下:
(1)等待期内,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告中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以20xx年净利润为基数,20xx-2015年相对于20xx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40%、70%、100%。
(3)20xx年-20xx年和20xx-2015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7.0%和 9.0%。
9. 和顺电气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0.和顺电气承诺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11.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和顺电气股东大会批准。
12.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独立董事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征集委托投票权。
13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