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市场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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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市场调研报告 篇1

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和社会建设矛盾集中体现的领域,加强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此,今年3月至6月,我们联合开展了加强石景山区物业管理的调研,目的是全面了解我区物业管理现状,反映群众所关心的物业管理实际问题,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区域形象的提升。此次调研听取了区建委关于我区物业管理工作基本情况的介绍,实地走访了部分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召开了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物业公司、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单位参加的不同层次的座谈会,发放了近千份居民调查问卷,搜集了关于加强我区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据调查,我区共有各类物业建筑面积2000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约1200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105个,其中,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建成入住的小区46个(包括各类家属院,不包括军产),占44%;

九十年代后,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综合开发建设而成的小区59个,占56%。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79个,占居住小区的75%;

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11个,占实行物业管理小区的14%。全区共有物业管理企业68家,其中在我区登记注册的44家,在外区注册的24家,从业人员6000余人。目前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内多种管理形式并存,既有商品房、承租房、房改房、拆迁房,还有康居房及单位直管楼等。

总体看,我区物业管理工作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物业管理市场处于发育初级阶段。目前仍然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占25%;

抽样调查问卷显示,未收取物业费的小区占33%。同时,近年来我区部分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获奖,物业管理覆盖率呈上升趋势。二是物业管理总体水平偏低。统计数据显示,与北京市整体水平相比,我区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数量少、规模比较小,资质等级偏低等;

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三是物业管理行业监管体制基本建立,2005年8月以来,成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加强了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开展了物业管理规范化活动,积极探索社区物业管理自治方式,开展物业管理试点工作,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加强了我区物业管理行业政府监管的工作力度。

二、我区物业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积极推进通过公开招投标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着力搭建社区自治的新型组织平台,物业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也总结了一些宝贵经验,但由于体制、观念、机制等因素的影响,我区物业管理工作仍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开发商遗留问题严重。开发商遗留问题严重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区也不例外。问题主要包括变更规划、配套设施不落实、房屋及附属设备质量不合格等等。这些问题遗留到物业管理阶段并长期得不到解决,致使矛盾集中到物业公司身上,据调查问卷显示,77%的受访者认为居住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69%的受访者认为居住小区技防措施不健全。

2.物业管理公司定位不准确。我区现有物业管理企业规模小、资质等级低,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偏低,经营管理理念陈旧,市场竞争力不强。我区登记注册的44家物业管理企业中,按资质分类,一级资质仅有2家,二级资质也只有3家,三级资质39家,与全市整体水平比较相差太远;

按照性质分,24家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17家由单位后勤部门转制而来,2家是直管公房房管所改制企业,这些物业公司受计划经济企业体制的影响比较深,有些企业甚至仍按照事业单位方式运作,以管理者自居,服务意识差;

有些企业低水平服务、高标准收费,甚至出现乱收费;

有些企业错误认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门槛低,缺少对员工的培训和严格规范的制度管理,造成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有些企业不经业主同意,擅自经营物业共用部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3.部分业主观念陈旧且缺乏组织性。我区部分居住人群收入水平不高,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理解尚未到位,不愿意按照目前价格享受较为全面的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普遍存在维权意识强烈而责任意识淡薄,经常出现业主权利滥用现象。据调查问卷显示,只有1%的受访者对《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很了解,不了解的多达37%;

71%的受访者表示不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房产权利方面的规定。

业主相互不熟悉,往往出现“谁都可以牵头成立业主大会,但谁都无法真正成立业主大会”的无序局面,业主委员会的权威受到质疑。据调查问卷显示,78%的受访者所居住的'社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

当居住方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更多人倾向于选择通过居委会维权;

87%的受访者认为业主委员会作用发挥不好,居委会作用发挥好。

4.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公共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物业与园林、环卫、公安、交通、市政等管理部门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职责划分和相互配合的问题,有些是行政监管关系,有些是业务合作关系。目前,我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与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居委会等相关部门的关系还未理顺,责权利的划分有待进一步明确,公共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此外,开发商、物业企业、业主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衔接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职责被人为地转嫁到了物业公司,使物业公司客观上既承担一个企业的责任,又承担着部分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等等。

三、关于加强我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建议

石景山区地处城乡结合部,物业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探索适合我区实际的物业管理模式。通过此次调研,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1.推广物业管理企业前期介入。物业管理企业前期介入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在正式接管物业之前就参与物业管理小区的“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销售—管理”等过程。这样有利于避免开发项目在设计、施工和配套方面出现后期物业管理难以解决的问题,从源头上减少开发商遗留问题对物业管理的隐患,有助于形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及业主和谐相处,三方共赢的良好局面。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从政策、资金、管理以及技术手段等多方面问题入手深入研究,加强引导,推进我区物业管理企业前期介入工作。

2.发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作用。要充分发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作用,在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交流平台,促进行业自律,推动公平竞争,协调利益冲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协会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摸清行业基本状况,研究行业发展理论;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反映企业合理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开展各种形式活动,形成行业的凝聚力;

正确引导舆论宣传,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加强从业人员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形成在职继续教育的长效机制。

3.推动各方思想观念转变。在对开发商诚信考核中,要增加其开发小区物业管理好坏的考评,使其注重树立品牌意识,做好建管衔接;

行业主管部门要改变姿态,充分利用全方位的媒体手段主动宣传物业管理的必要性,积极推行我区一些社区典型做法,如七星园小区,引导广大业主维好权、用好权、尽好责;

物业管理公司应抛弃行政管理的方式,加大对业主的情感投入,与业主建立良性互动,用更好的服务取得业主理解和配合,同时要像首钢物业公司一样积极向外寻求发展机会,过度期采取两种体制并存的运做模式。政府有关部门和社区组织应组织成立物业调解协调机构,继续完善社区党委、居委会、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四方自治组织的联动议事平台,理顺物业管理体系,建立基层管理长效机制,推动业主大会组建工作。

4.探索我区物业分类管理模式。我区物业管理有特殊性,应针对居住小区的特点探索不同的物业管理模式。对于一些老旧小区来说,由于观念限制和硬件条件的制约,让居民出钱引入物业公司很难行得通。对这类长期以来欠账较多的老旧小区,政府有关部门及产权单位应加强资金的合理投入,探索规范的物业管理以外的新形式,如充分延伸居民委员会、房管所的作用,或发动群众建立自我管理的自治组织,力求用比较低的成本解决物业管理的基本需要问题。对于新建商品房小区,政府应加强引导和约束,引入市场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公平竞争环境,逐步打造代表自身核心竞争力的物业管理企业品牌,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5.大力提高居民区自治水平。物业管理处于发展时期,配套政策尚不健全,不可能事无巨细都采用法律手段。而社会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调整,就有可能陷入无法缓解的对立困境。因此,在我区物业管理中,要将乡规民约纳入法治体系,通过规划居民区建设的内容,完善乡规民约,提高居民的权利义务意识,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基础上,承担民主管理的责任。建议选择部分小区先行试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剖析居民区中缺乏公德的表现,针对性地建立乡规民约,培育一批五好家庭、星级文明户、文明楼等品牌项目,坚决反对在居民区生活中地极端个人主义等自私自利现象,大力提升小区的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水准。

6.提高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物业公司应结合实际需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创造自己品牌,要通过提高员工知识技能的培训,运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在企业内部应岗位明确,职责分明,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降低企业管理成本,同时应充分利用自动化设施,加大管理智能化的科技含量,更有效地实施各项管理服务。要从日常检查、客户交流、业主满意度调查、管理费收缴、相关信息反馈等方面了解物业服务是否满足业主的需求,从而制定相应的措施,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建立ISO9001标准体系,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7.完善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现行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的规章制度,但缺乏与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如:业主委员会运作;

物业管理招投标;

住宅维修基金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设置使用;

业主委员会的法人地位及其职责、权力和义务;

明确物业管理企业、业主管理委员会、居委会三者之间的关系等,致使近期物业纠纷案件数量增多,并形成群访,区法院200 年就受理物业纠纷522件。建议积极通过人大、政协等呼吁相关部门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法规文件,使其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使之真正能够规范和指导市场运作。

随着物业管理水平的不断完善,随着物业管理机制的不断创新,随着广大业主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随着政府对物业管理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相信我区物业管理企业必将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市场竞争力,不断出现新的整洁、美观、安宁、舒适的宜居小区。

物业市场调研报告 篇2

一、xx市中心城区物业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物业服务公司小、弱、散突出。随着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近几年来物业公司数量急剧增加。但从总体看,发展参差不齐。由于企业管理规模过小,综合实力差,专业化水平低,造成物业服务社会资源浪费,服务效率低、经营效益差。

2、物业服务企业生存环境存在缺陷,经营困难。由于我区物业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许多业主对物业收费都表示不理解,业主缴费意识薄弱,造成物业服务收费率低,有的企业因难以全额收取物业管理费,只好被迫撤离所服务的楼盘,自行“夭折”。

3、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现象普遍。有的业主仅比较其物业收费标准,而未比较物业服务质量,业主对收取物业服务费表示抗拒。特别是对停车收费及车库及储藏间、杂物间交物业费表示不理解,导致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现象比比皆是。

二、物业服务收费现状

新入住业主要交下列费用:物业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保证金(装修无损坏公共设施后全部退还)、电梯运行费4项。大多数业主对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保证金收费意见较大,导致出现:

1、物业服务费收取难。主要表现在:一是物管企业一些服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服务质量差,服务不到位,导致住户有意见而拒绝缴费。二是住户无力缴费。如安置房、经济适用房,业主很多是低保户,以生活水平低为由拒交物管费。三是工程遗留问题随着物业交接,将问题转嫁给物业服务企业,成为住户不缴费的借口。四是由于业主自身的原因,如业主内部纠纷、业主出租房屋等原因致使缴费不及时等。五是业主物业缴费意识淡薄。

2、水、电收费难。一是二次供水、电梯使用费分摊收取矛盾大。二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有些业主觉得分摊不合理而拒缴水、电费。

三、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经营成本现状

经营成本购成:人工工资福利占70%,公共水电占6%,设施维护占3%,清洁费占4%,绿化费占3%,办公费占3%,交通、培训、服装、社区文化等费用占3%,税费占8%。

1、吉州区作为xx市中心城区,由于邻近县居民到我区投资购房置业者较多,有的购买多套住房不急于入住等因素导致空房率高,小区入住率不高,由于规定未装修入住按50%交纳物业服务费,不交纳电梯运行费,而这部分人员未入住,并未减少物管企业的服务成本,造成物业管理企业难以为继。

2、由于已入住业主交费意识薄弱,应交的物业费也收不上来,导致许多小区由于收费率低处于微利状态,甚至产生亏损。据统计,大部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率仅达40-60%,极个别达到90%以上。

3、当物价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水平和业主服务水平提高等情况,对物业收费标准作出调整后,部分业主不愿按提高后的标准交费。

由于物业费收入收不到位,小区设备维护、清洁、绿化投入只能打折扣,造成恶性循环。

四、明确服务类型,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类别管理。

多层、高层住宅和经济适用、福利房、商铺、写字楼等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小区车位租用管理服务费、电梯综合运行费、二次供水费、装修垃圾处理费等应实行政府指导价。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加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意见建议

2、未使用或不入住的'房屋,“业主不交纳设备运行专项服务费”不合理,也不符合实际,比如:电梯运行服务费。

3、应明确高层住宅另行收取的电梯运行费是否包含电梯维修、年检费,电梯费用各楼层间的分摊比例问题。

4、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问题。按条例规定:当确需使用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时候,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经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申请使用。但实际上,如果修缮部位只涉及到少数业主的利益,那么就很难获得小区2/3的业主通过,给实际使用造成了困难。另外物业公司预算的维修费用没有专业机构对其作鉴定和监督其使用,容易让房屋公共维修基金造成不法利用。随着大量房屋开始进入维修期,当房屋需维修,当年收取的大修基金如何提取使用的问题。目前,我区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从未提取过。

5、应明确私家车库、储藏间是否要交物业服务费。

6、应明确当业主恶意拒交物业费时,现行办法是由物业企业起诉业主,耗费了物业企业大量的人力、财力,通过法律途径追讨的物业费都不足以支付诉讼等相关费用。建议明确物业企业催缴物业费更为简单措施或程序。

7、建议二次供水费由供水公司统一管理,由供水公司上门直接向业主收取。

8、xx市环卫部门向业主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3元/户、月,由物业企业代收。该部门所做的工作仅是从转运站将生活垃圾运走,且不提供垃圾筒,现物业小区内道路卫生、垃圾外运至垃圾转运站都由物业企业承担,市环卫处每月向物业企业收取3元/月、户的垃圾处理费。由于市环卫处并未提供相应服务,就是做了其中一部分,也属于其工作责任范畴,所以物业企业不应承担3元/月、户的垃圾处理费。

9、《取消江西省发改委赣计商价字(20xx)975号《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第三条:“今后凡是涉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再办理收费许可证和不再实行收费年审制度,与之相关的罚则自行取消”。全面恢复物业服务收费许可证换发和收费年审制度,以便价格部门履行监管,加大失信惩诫力度。同时,强化宣传发动,引导业主树立正确的物业消费理念。

物业市场调研报告 篇3

物业管理服务是一个新兴产业,更是一个民生工程,规范物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对于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提升生活品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统筹结合,完善小区物业规划布局。

城市,让生活更加美好。我区城市建设进入了新阶段,迫切需要研究和谋划城市小区物业规划布局。一是完善物业管理规划。将小区建设、物业管理纳入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社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等工作结合起来,与婴幼儿、儿童、学生、青壮年、中老年等不同人群的需求结合起来,探索编制多规融合的"物业服务管理"规划体系,引领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创造人性化与安全性的居住环境。二是完善老城物业布局。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兴办物业公司,在社区协调管理下,从事老旧小区物业服务。对具备封闭条件、公共设施配套较好的住宅小区,恢复市场化标准物业服务管理。对公共配套设施严重缺失,无法围成小区庭院的散居小区或单体楼宇,以社区为单位,整合成为一个物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由社区作为第三方协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协议,实行"卫生保洁、维护维修"托底服务,逐步培育业主物业消费意识,向市场化管理过渡。三是完善老旧小区基础设施。依托旧城风貌改造工程,逐步完善旧城区无物管小区和单体楼的改造规划,以"有规范车位、有绿化花园、有门岗用房、有标准公示栏"的"四有"标准,统一建设验收。加强房屋外观改造、空地绿化、划线停车、消防设施配套、下水管网改造和管线更换等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改善旧城区基础条件和整体形象,再交社区物业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居民自治。

二、整合资源,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物业管理涉及到发改、住建、交通、司法、广电、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社区等诸多部门,必须整合资源、明确主体、齐抓共管。一是增强物管执法力量。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契机,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委员会,整合城市联合管理执法大队力量,加大对房屋外墙装修、乱搭乱建等小区乱象的执法监管力度。二是明确各方职能职责。区房管分局负责全区物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争取市房管局的支持,强化审批、指导、监督和管理等职能,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出台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物管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指导所有住宅(包括规模小区、单体楼、单位宿舍)成立业主委员会,健全物业管理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物业纠纷调处机制等。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加强对物业企业履职情况的监督,协调解决物业纠纷,维护小区的正常活动和秩序,带动小区按时、足额缴纳物管费。三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物管协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承担部分社会职能,参与物业行业监督准入工作,依法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职业操守、维护行业权益、提升行业素质,督查物业服务组织或其他物业服务人员诚信经营和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合法权益。

三、市场运作,培育物业服务企业。

坚持市场化、专业化运行,把小区物业管理交给企业和市场。一是引进优质企业。着力引进一批资质高、服务优、实力强的知名大集团、大企业,来南注册成立分公司。参照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对引进优质企业给与奖励。二是壮大龙头企业。设立物业企业发展基金,鼓励集约、规模发展,扶持企业做强做大,打造品牌企业、样板小区。发挥龙头企业示范效应,组织优秀物业公司轮回讲课宣传,提升物业服务整体水平。制定物业公司资质升级奖励办法,提升公司资质层次。三是培育专业人才。引导企业专业化发展,把物业管理人才纳入人才工作,在引进、安置、培育、激励等方面创新政策。强化协会职能,指导企业加强员工岗位技能、职业道德、服务意识等培训,坚持持证上岗,规范企业员工服务礼仪,建立一支符合市场经济需要、能够满足广大业主需求的物业管理职业化队伍。

四、依法治理,解决物业收费难问题。

按照"依法治区"要求,将小区物业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一是出台物业收费指导标准。制定出台《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指导价》,将资质等级、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挂钩,建立"以质论价、质价相符、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二是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引入竞争机制和招投标机制,采取"双向选择",物业公司将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情况进行公示,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全体业主集体讨论选择具体服务标准,与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三是公示物业费收支情况。行业协会督促物业企业将收费情况、使用情况全面详细地对业主公示,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代表,对其进行审核,消除业主疑虑,促进物业费开支情况公开透明。四是培育物业消费意识。在电视台、门户网、公交车移动电视等媒体,全面宣传《物权法》、《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收费指导意见等,增强全民物业服务消费意识。探索公职人员物业缴费与年终考核挂钩机制,发挥带头作用,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

五、加强监管,健全物业企业考核评价体系。

完善物业企业的监管机制,促进行业规范化、制度化。一是建立物业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学习物业管理企业tsc战略的5s体系,由行业协会制定物业公司诚信评价指标,定期组织业主开展满意度测评,形成物业公司诚信评价档案,作为物业公司资质核定、资质复核、达标创优时的主要依据。对业主投诉多的',要求物业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建议该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在三年内不得担任项目经理,形成监管有序的物业公司诚信评价体系。二是建立物业保证金制度。物业企业入驻时,一次性缴纳保证金,企业退出时或经营满5年后返还。创新绩效考核,每年对企业收取保证金,根据业主评价结果,年底按比例返还。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将物业企业纳入优秀企业表彰奖励,督促和激励其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三是建立物业预收费监管机制。物业服务企业与房管、金融机构签订物管费三方监督协议,由房管部门设立专门监督账户,建立预收物管资金进账、批准、拨付等管理台帐,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每季度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拨款,并向小区公布,避免业主与企业因费用问题产生矛盾。

六、人文关怀,化解物业矛盾纠纷。

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注重营造互帮友爱的小区氛围;另一方面,及时解决业主提出的问题。一是丰富小区文化。在特殊节日对特殊群体开展慰问,体现小区物管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不定期举办保健讲座、业主运动会、文艺晚会、亲子活动等,积极开展"和睦家庭"、"好媳妇"等先进评选,适当给予物质奖励,提升业主的归属感。二是强化业主自治。倡导"美好小区、人人共建"的价值取向,将业主自治纳入社区民主建设范畴。由社区牵头,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培训、指导力度。探索建立业主委员会考核机制,把业主大会召开率、业主参与率、矛盾化解率等作为重要指标,每年度选评优秀业主委员会,充分调动积极性。

物业市场调研报告 篇4

物业管理作为新兴的朝阳产业,在我市已有十余年的发展历史,这十几年来,在各级政府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物业管理总体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物业管理从一个新生事物发展成了贴近千家万户、家喻户晓的行业。为了更深入地了解我市物业管理现阶段发展状况,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实地走访及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我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中发现问题归纳如下:

一、收费难依然是制约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最大壁垒

在调研中我听到最多的眼就是收费难,似乎从有物业管理那天起就伴随着这一问题,即使是在《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一年多的今天,在人们的消费意识、物业管理观念逐步加强的情况下,收费难依然是困扰绝大部分物业管理企业的首要问题。业主不交费的理由众多,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不到位自不必说,而如房屋质量等开发商遗留问题以及邻里间纠纷等也被拿来作为不交费的理由就实在让人不得不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困境感到同情了。更有甚者,没有任何理由,就想“搭车消费”,用别人的钱享受自己的服务,于是效仿他们做法的人越来越多,物业管理企业收上来的物业费越来越少,从企业追求利润的经济本性来说,当收入小于成本或者利润减少时,必然会降低成本,而降低成本的直接后果就是服务质量下降,于是更多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不满意,从而不交物业费,这就进入了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小区环境差了,住房自然贬值,到头来受苦的其实不只是物业管理企业,还有园区内的所有业主。所以要搞好沈阳的物业管理,必须从培养人们的交费意识入手。经济基础是实现小区保值增值的关键,这一点必须让广大业主们清楚的认识到。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运行不规范,作用发挥不当

在《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大会制度被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再次明确,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的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作为产权人和物业使用人的业主是小区真正的主人,管理好小区应该是全体业主的共同愿望,所以物业管理不是物业管理企业一方的事,而是全体业主的事,业主应通过业主大会这一渠道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发表自己的观点,参与到小区管理中去。但在调研中发现,很多小区的业主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对小区物业状况漠不关心,造成业主大会召开困难,有些小区在全部入住几年后仍没有召开过业主大会,没有组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处于前期物业管理状态,个别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因缺乏沟通渠道而无法解决,为小区正常的物业管理埋下隐患。有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不规范,未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不具有合法性,其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代表全体业主。还有的小区即使按规定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但其成员对物业管理相关知识了解甚少,对其职责认识不清,缺乏足够的精力、热情,业主委员会形同虚设,不能起到应有作用。另外,个别社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比较漠然,未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发挥应有的组织、指导作用,使部分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处于无序状态。

三、物业管理企业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某些物业管理企业员工缺乏客户意识,服务态度不端正,服务用语不文明,对业主的正当要求不能及时满足,影响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和客户满意度的提升。其实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很多是源于物业管理企业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很多问题只要正确沟通都是可以解决的,物业管理企业人员一定要树立“业户至上”观念,才能把物业管理这项工作做好;

二是某些物业管理企业缺乏专业人员。例如日常维修是物业管理一项很重要的工作,维修不及时、不到位都会使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产生怀疑,甚至出现矛盾。

四、服务标准不统一,有待规范

物业管理服务作为一种商品,不仅具有一般商品的特性,还具有一定公众性的特性。业主在购买本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时候会与其他小区相比较,看看自己所享受到的服务在价值、价格上是不是最优的,但由于现在我市未对不同价格的物业费应具体提供那些服务做出细致明确的规定,所以在业主进行比较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同质不同价,或者同价不同质的现象,这种现象会对业主在评价物业服务上产生影响,质优价廉的小区业主会认为物业费交得值,他们得到了应有的服务,而那些质优价不廉,甚至是质不优价不廉的小区业主就会认为他们应该得到更多服务,或者减少物业费的支出,从而不愿交物业费。

五、开发商遗留问题严重影响物业管理企业正常经营

开发商遗留问题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房屋质量存在问题;

二是承诺未兑现,业主未得到承诺利益,园区内配套设施未健全。

调查中,有些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人员反映他们小区内没交物业费的业主有90%是因为房屋质量有问题,还有的是因为开发商承诺的配套设施没有建,业主又找不到开发商,于是物业管理企业便无奈地成了替罪羊。此外,有些物业管理企业为了扩大管量,对开发商妥协,降低承接标准接管物业,也为日后的管理工作埋下隐患。

六、地方性法规建设滞后,影响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化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已颁布实施一年多,对我市物业管理行业起到了积极的规范作用,但由于其全国性和指导性的特点,在解决物业管理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时可操作性差,这就要求我市能尽快出台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如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的确定等。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尽快出台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等级标准

按照“分等定级、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同质同价,质高价高,不同等级,价格不同,服务内容和质量也不同。由小区业主大会根据需要讨论决定选择具体服务标准,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搞服务不足,也不搞服务过剩。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业主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物业管理企业定期公布费用收支账目,让业主明白消费,避免双方因费用问题产生怀疑。

二、加快业主大会制度规范化进程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成立业主大会,公开选举业主委员会,使业主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正当权益得到维护。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要热心公益事业,对这项工作有足够的热情,能够在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起到沟通桥梁的作用,及时将业主意愿反映给物业管理企业,在遇有业主因开发商遗留问题不交物业费时及时向业主解释,消除二者间误会分歧,使小区物业管理在和谐的氛围中正常运行。

三、制定物业管理人员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

在提高员工专业技能方面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做好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2、制定计划,分期分批对各类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实行“末位淘汰制”,竞争上岗,树立岗位就是报酬的观念;

4、多渠道吸纳有经验的专业人才,与本地实际相结合,优势互补,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在提高员工道德素质方面,要着力从培养其服务意识入手,说话、办事时刻从服务者的角度出发。因为在物业小区里,住户人数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作为物业管理人员不能对业主要求太高,应该多从自身找差距,摆正自己的位置,工作中多一份耐心,用自己良好的服务态度和优质的服务水平赢得业主的理解和支持。

四、严格把好验收关

事实证明,开发商遗留问题是日后小区物业管理的最大难题,所以在小区竣工验收时,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把关,房屋质量、配套设施必须保质保量。物业管理企业在承接物业时也要详细检查物业情况,包括小区业主档案资料等,不能因盲目扩大管量而为日后经营管理埋下隐患。

五、尽快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

由于各地物业管理实际情况存在差异,《物业管理条例》将一部分具体法规、规章的制定权交给地方,我们应根据我市物业管理实际,结合《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一年多以来的实践经验,尽快制定出台实施细则,为解决具体问题提供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

六、加大宣传力度,创造物业管理和谐的供给需求环境

深入细致宣传《物业管理条例》,让广大业主不但了解物业管理对小区环境的重要性,也能在适当时候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充分行使自己作为物业主人的权利。同时通过宣传,也要使物业管理企业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工作性质,更好地在法律和合同范围内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使物业小区形成业主要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互补状态,促进我市住宅小区环境优化,推动整个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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