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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篇1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董事长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并妥善处置,特制定本制度,请公司每个人严格遵照执行。
一、重大事项包括:
(一)对外事项
1、各有关部门、人员来公司指导工作、洽谈业务。
2、需要外出或前往其它部门以及事务办理情况。
3、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
4、联络接待中,人员财物的支配。
5、涉及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内部事项
1、影响生产经营、安全环保和工作秩序有序进行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失误、问题、隐患。
2、重大经营决策、技术改造、大宗采购行为。
3、财务收支情况、大宗借贷款项、公司融资及大宗信贷业务。
4、主要工作人员的`聘用、任免、待遇、奖惩、辞退等情况。
5、各部门月度分析,即每月28日上报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分析及下个月工作安排;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和计划。
6、省、市、区各部门以及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领导任职的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发来的信件、通知、邀请函、邮件等。
7、影响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要求
上述情况发生后,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
1、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分三种: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
2、重大事项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要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事后将办理情况向董事长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
3、重大突发事件、紧急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和各个主管领导。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4、属事前报告的,报告内容应包括该事项拟发生的时间、内容、申报事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属事后报告的,报告内容应报告该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三、责任追究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必须按制度要求及时报告董事长,凡重大事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漏报或扩大(缩小)事态进行虚报以及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的,一经查实,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篇2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息管理,确保生产经营信息及时、有效,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严格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三条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报告人。
第四条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总经理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证明真实、准确,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车间)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予以报告:
(一)应收账款或存货较上年同比增减10%以上;
(二)占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的产品市场价格,与上年同比或与之前3个月相比波动超过5%;
(三)占采购额10%以上的原材料或占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产品的原材料价格,与上年同比或与之前3个月相比波动超过10%;
(四)单一品种、规格存货(包括原材料、包装材料)积压时间超过1年且账面价值超过5万元;
(五)单一客户发货金额超过授信额度50%且超过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
(六)因产品质量事故或发货失误等经营行为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
(七)国家安全环保政策及产业部安全环保状况出现变化;
(八)生产过程中发酵水平、提取收率等指标较正常水平出现10%波动以上;
(九)出现设备非正常停产;
(十)因设备检修、生产产品品种轮换等原因出现设备正常停产,应提前2周报告;
(十一)产品质量不合格;
(十二)产品检测工作给生产经营工作造成影响;
(十三)不按照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操作规程,妨碍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有损产品品牌形象;
(十四)重要或核心技术出现泄露;
(十五)重要技术或工艺取得突破;
(十六)项目开发过程中及产业化实施时出现任何异常问题;
(十七)财务出现票据丢失、账款不符等;
(十八)单项费用发生额超过预算;
(十九)同一个部门一个月内连续两人提出辞职;
(二十)发生仲裁、法律纠纷事项;
(二十一)被国家行政或司法部门调查;
(二十二)发生安全环保事故;
第六条发生第五条(一)至(四)款事项应在事项发生当月月度终了10日内报告;
(五)至(九)与(十一)至(二十一)款事项应在事件发生后1日内报告;
(二十二)款事项参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报告。
第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除紧急情况外,在报告重大事项时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书面报告经报告人签字后呈报公司总经理。
紧急情况下,各部门(车间)可以不履行签字程序先行上报。
各部门及下属车间原则上通过上一级主管上报,但紧急情况下或下属车间和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八条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已报告的重大事项出现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总经理履行持续报告义务。
第九条隐匿或未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而导致不良影响、造成损失的',相关部门(车间)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公司领导对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承担赔偿责任。
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未按本制度规定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应报告的事项;
(二)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虚假陈述或存在引人误解之处;
(三)拒绝答复公司总经理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制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篇3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篇4
为保证北京和风社工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正确处理重大事项,树立危患意识,特制订《北京和风社工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内容如下:
第一章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一条上级有关部门来机构检查指导工作;
第二条参加上级召开的重要会议情况;
第三条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第四条涉及机构形象或工作的突出事件;
第五条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第六条“事务所”接受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赞助的;
第七条“事务所”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的;
第八条“事务所”工作人员出现人身安全情况的;
第九条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报告方式
第一条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事务所主任报告;事务所主任向理事会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事务所主任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第二条在逐级报告的同时,事务所主任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一条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主管、事务所主任、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理事会研究决定,视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条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主管、事务所主任、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上级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篇5
一、需要报告的事项:
1、上级有关部门来街道检查指导工作;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
3、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全街道工作;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5、部门单位接受有关部门赞助或长期借用外单位通讯工具、车辆及其他财物的;
6、部门单位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
8、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
9、涉及机关形象或全街道工作的突出事件;
10、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11、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三、奖励与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党委研究决定,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主要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主要领导责令有关部门查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