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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的调查报告 篇1
按照办事处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我们对分管的社区进行了入户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社区总户数1083户,2884口人。现有未成年人417人,其中,高中生85人,初中生134人,小学生122人,幼儿66人,失学8人,待业2人。为了详细了解和掌握社区的青少年思想德育教育现状,我们抽样走访了105家,与一些家长、青少年进行了座谈,取得了第一手材料。
二、存在的问题
就社区来说,当前青少年德育教育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理想观念模糊。不论是在入调查中,还是在座谈中,使我们不得不接受一个残酷的事实:在走访的105户家庭中,有95个孩子对自己的将来没有打算,不清楚自己究竟要干啥,尤其是年龄较大的表现得更为突出。“随遇而安”、“到时候再说”、“没想过”……是受访孩子和家长说得最多的。
2、是非观念淡化。在受访人群中,我们向所有的家长和孩子做了一个提问调查:如果遇到歹徒正在行凶,恰巧被你看到,你会不会上前阻止?让我们意想不到的是,几乎所有的家长和孩子都选择了回避。除此之外,缺乏礼貌、不懂交往规则、善恶不分在这些孩子中都表现得十分突出。
3、法制观念不强。在这些孩子中,普遍存在不懂法、不知法、不守法现象,法律边缘模糊。除了杀人、放火、盗窃、抢劫之外不清楚其它违法行为。甚至一些青少年自身就存在着违法行为。
4、自制能力差。突出表现在逃学上网吧、打游戏、看黄牒黄书等方面。尽管学校和家长多方阻止,但成效不大。
三、加强未成年人德育教育的几点建议
鉴于青少年当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为了使这些未成年人能有一个好的成长环境,在将来能担负起建设祖国的大任。我们建议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和管理。
1、尽快开办未成年人德育教育课。由于学校的当前教育还是以应试教育为主,很多学校都把德育教育课当作副科处理,甚至有些学校干脆就取消了德育课,使未成年人的德育水平极低,出现了荒漠化现象。所以,在社区开办德育教育课已成当务之急。通过与家长沟通,我们建议利用双休日成立社区德育教育班,集中未成年人学习,尽快补上这一课。
2、加强家长学校建设。未成人之所以出现这样问题,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与其监护人——家长也有着直接责任。很多家长也痛苦地表示不会管孩子,不知道怎么教育孩子。由于家长是孩子的第一教师,在第一教师不称职的情况下,出现未成年人德育教育荒也就不奇怪了。为此,加强家长教育也势在必行。
3、加强未成年人环境管理。外因往往决定内因。东利社区未成年人之所存在这些问题,与其成长环境也有关系。在东利社区,大大小小的网吧、黑游戏厅、歌舞厅不下十几个,每天暄闹不止,潜移默化中给未成年人成长带来了负面影响。所以,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也是我们当前应该正视的一个现实。
综上所述,尽管当前存在这些问题,但只要我们能从源头上、根本上抓好,从正面教育入手,坚持经常,相信广大提高青少年德育素质一定会有一个较大的转变。
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的调查报告 篇2
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是和谐社会主义人际关系、改善社会风尚、提升人民道德素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的重要举措。
一、社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
首先,从整个社会大环境来看:由于社会转型的高速度和不稳定因素的存在,许多传统观念和道德规范受到无情的冲击,西方的不正确的价值观念却时刻影响价值观尚未定型的未成年人,导致部分未成年人出现才大志疏、盲目自信、过分关注个人利益和私欲,缺乏自我约束,道德观念淡薄的现象。而中国优秀的道德文化:诚实守信、勤劳善良、乐于助人、团结友善等正在慢慢消失。周围不良的社会文化吸引着充满好奇心、自控力差的未成年人。
其次,从学校来看:道德教育被肢解为空洞的说教。学校的德育工作缺乏与家庭、社会的密切配合,特别是农村学校,学校教育成了学生德育的全部。更严重的是现在的学校只注重成绩和升学率,而忽视了道德教育。当然,这与教育体制也有很大关系。虽然我国已大力推行素质教育,可许多学校仍以应试教育作为本校的教育体制,这是影响道德教育地位的重要因素,也可以说是根本因素。
最后,从家庭角度来分析:家是未成年人的启蒙学校,而家长则是未成年人的启蒙老师。家长的一言一行都会成为孩子模仿的对象。不良的家风,不和谐的家庭环境都会对孩子的成长与教育产生不好影响。当下,许多家长抱着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思想,重智育,轻德育,盲目地对孩子进行智力教育,忽视了优秀道德文化教育。甚至于对独生子女的一味娇惯,宠溺,这对道德教育产生了一定的阻碍,导致了许多问题。家长只有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才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未成年人道德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1、大众传媒。大众传煤主要包括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例如,有的电影、电视作品为追求所谓的票房价格,用许多思想内容极不健康的作品吸引观众,宣传暴力、凶杀、色情等;有些所谓的纪实篇,把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细加描述;有的报刊不仅表现在非法出版物的增多,而且许多所谓的正规出版物也在合法的幌子下宣传一些不健康的内容。未成年人判断是非的能力较差,但具有极强的模仿心理和模仿力,在好奇心的驱使下,最容易做出违反道德规范要求的事情。
2、不良社会风气。社会现象形形色色、纷繁复杂,不仅存在真善美,也存在假丑恶,特别在当今社会转型时期,许多新的游戏规则没有建立和完善,各种不良的社会风气不断出现。例如,有些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在短期内可以暴富,有些人可以通过不正当途径升官发财等。这些社会上的不良现象,会给未成年人学生的道德、心灵造成污染。
3、网络。网络给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促进了社会道德的开放性、多元性,但也给道德教育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例如,电脑黑客及病毒制造等不道德行为不断产生;合理的个人隐私受到了空前的挑战,改变了人们传统的交往方式和情感方式;西方发达国家通过网络将自己的意识形态、世界观、价值观、伦理道德等观念四处传播。未成年人学生是极易受网络影响的群体,如不正确加以引导、处理,会给未成年人的道德行为带来偏差。
三、社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对策
作为居住和成长的场所,社区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影响力日益彰显。中小学生一年中近一半的时间在社区中度过,社区正在成为未成年人生活的主要空间,是未成年人实现社会化过程的重要场所,是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重要区域。未成年人的积极参与是实现社区长远发展的重要基础,以社区为依托,推进社区未成年人思想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
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的调查报告 篇3
社会调查制度是针对未成年人犯刑事司法审判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以刑罚个别化处理为理论依据,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保障判决的合理性,在国外又叫犯罪人格调查制度。随着2001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确立该制度以来,刑事司法实践针对该制度的事实进行不断的探索,总的看来该制度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就在目前刑事司法实践来看该制度的规定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导致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未能得到良好的实行和发展。因此有必要在此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执行该制度的客观情况和暴露出的问题,就如何完善该制度提出一点浅显的想法。
一、我国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1、社会调查制度的启动具有选择性。2001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人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按此规定是否在判决前开展社会调查具有选择性,人民检察院、辩护人、法院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开展社会调查。到司法实践中,由于是选择性规定,不管是人民检察院、辩护人还是法院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就极少。这种任意选择,无标准启动程序的规定使得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未能得到良好的实行,成为一纸空文。
2、社会调查的主体不明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设立的社会调查制度,可以开展社会调查的主体有四个,人民检察院、辩护人、法院以及接受法院委托的社会团体。在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的主体就更为混乱,那么这种多主体调查的形式使得社会调查制度的权威性和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3、缺乏对社会调查结果进行评定的机制
社会调查报告要解决的问题是未成年人犯其即往的表现所折射出的人格特点,最终落实到未成年犯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评判上。因此必须对社会调查所收集的信息进行客观评定,认定未成年犯的人格特点。但现有的社会调查制度并未对此做出规定,社会调查仅仅是罗列了未成年人即往表现的信息,但如何对信息进行评定,认证未成年犯的性格是否存在缺陷,是否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轻到什么程度缺乏评判的客观标准,具有极大的主观随意性。
二、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
1、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列为未成年犯处遇的毕经程序。
为充分的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体现刑罚个别化处理的具体优势,充分考究未成年犯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要,保障科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应当将社会调查确定为未成年犯处遇的必经程序,排除该程序启动的任意性。如此社会调查的启动具有法律规定的严肃性,普遍适用于每一个未成年犯罪案件,这种普遍的'、必然的适用性能有效的保证公正处遇可能出现在每一个未成年犯罪案件中,体现刑罚无差别化的普遍正义。
2、明确社区矫正组织为社会调查的主体。
社会调查的主体应当是能够全面收集到未成年犯相关信息的单位,能够及时收集到相关信息,同时对案件的处理没有厉害关系。在国外,人格调查一般由缓刑官负责实施,主要原因在于缓刑官能够全面及时的收集到相关信息,同时其长期从事缓刑帮教的社会经验能够帮助其收集到人格调查有关的信息。那么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人民检察院、辩护人、法院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基于其特点职责的要求不能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特别是法院事前进行人格调查可能使法官对未成年人的人格特点作出不当的评判,这种内心意识的提前干预,可能使法官进行处遇衡量时失去公正的立场。从司法实践来看,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正在逐步的开展,很多的地方成立的专门的社会矫正机构,因此社会调查在实行社区矫正的地方应当由社会矫正机构进行,其优点在于作为社区矫正机构的地域性使社区矫正机构更容易接触到未成年犯的有关信息,收集资料较为便利。同时作为社区矫正机构事前进行社会调查亦是对可能实行的社区矫正的提前了解,如果未成年罪犯被执行社区矫正则事前进行的社会调查将成为制定社区矫正方案的有力依据,避免了重复进行调查。
3、完善人格调查的内容
进行社会调查的目的在于充分收集信息,对未成年犯罪的个体因素进行评判,衡量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以此作为量刑轻重的参考。那么社会调查结果在量刑中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为此社会调查具有着严肃的地位,其调查的内容应当充分围绕评定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所必须具有的基本要素。那么社会调查的内容不能具有任意性,社会调查制度应当规定进行调查时所必须调查的内容。
4、建立人格评审制度。
应当建立一种机制,对社会调查所收集的到的有关信息进行分析,认证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同时应当从规则上明确那些倾向性性格可以成为酌情从轻处理的依据。对人格评审机构的确立,笔者认为可以将未成年人人格评审事项交专门从事未成年人保护的机构进行,这些机构收集到有关材料后对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危险性倾向性格的应当进行认定。
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的调查报告 篇4
随着青春期的来临,少男少女们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生理上的变化促使心理上也发生相应的变化,开始表现出对异性的倾慕与向往,希望自己能更多的与异往,有什么苦衷和心里话也愿意向异性朋友倾诉。这时,男女同学间相互吸引乃至发生早恋。但是,有些青少年不敢与异性交往,羞于谈异性,与异性说话时则脸红,出汗,心跳,呼吸加快,语言不连贯等,出现异性交往障碍。
怎样才能打破这种异性交往的障碍呢?咨询要点如下:
(1)更新观念,主动交往。青少年由于性的萌动,产生对异性的渴慕,是正常的生理心理现象,过分压抑对于身心健康发展是不利的,尤其是在当今信息开放的年代,人们的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开放型的人际交往成了社交的主旋律,因此,不应将与异性交往神秘化。
(2)树立正气,创造环境,
打破封闭式的生活环境,用全新的观念和热忱的态度,发展同性友谊和异性友谊。树立正气,创造合适的氛围,形成正确的舆论,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己在交往时堂堂正正,一身正气,不抱杂念,对别人的交往不冷眼,不遏制,不捕风捉影,不制造流言。
(3)分清友谊与早恋的界限。由于中学生生理心理机能并未完全发育成熟,如果这时恋爱,难免会有较多的冲动性和盲目性,但是,对于中学生来说,友谊与恋情之间的尺度不易把握,因此应尽可能增加群体交往,这样的交往方式,既能渲泄情感,满足少男少女的心理需求,又可避免越轨行为。
(4)交往时要大大方方,不要故作姿态,以免招来流言蜚语。少男少女们都喜欢在异性面前表现自己,以获得异性的好感和青睐,这是正常的。但这种表现一定要掌握尺度,要自然大方,不可粗俗轻浮。
(5)要善于学习异性的优点。由于性别差异,男女在性格和气质方面各有长处,男生坚毅、刚强、勇敢、独立;女生细腻、温柔、严谨。不与异性交往,少男少女们很难发现异性身上特有的优点,而这些优点又恰恰是其本身所缺少的,因此,男女生之间进行正常交往,有利于共同学习,共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