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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起诉申请书 篇1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我是_____,男,20__年8月17日生,住江西省兴国县兴家镇中心街40号,身份证号码:3623_____508170152。我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被赣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现已移送至你院审查起诉。案件事实如下:我拟注册赣州友德成衣制品有限公司,委托赣州尼漫亿咨询有限公司全权办理。我对赣州尼漫亿咨询有限公司办理公司注册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情。我因不懂法,听信赣州尼漫亿咨询有限公司的.欺骗性说辞,嫌虚报注册资本,我没有主观故意。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后,我依法经营、按章纳税,不存在欺骗他人的情况,更未造成他人任何经济损失。事发后,我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我认为,我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现向你院提出免予起诉申请,请批准。
申请人:
_____年____月 ___日
不予起诉申请书 篇2
(__)_检刑不诉第_号
犯罪嫌疑人王__,男,25岁,汉族,湖南省株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系__压塑制品厂工人,住__市北郊王庄二队,因本案于19__年_月_日经我院批准,同年_月_日由__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流氓罪一案,经__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19__年_月_日移送我院。现经我院查明:
19__年_月_日晚1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__随同李_(已起诉)、朱__(已起诉)到__县__转盘路个体户周__餐馆就餐,三人共喝白酒23斤,应付人民币79元,李_以钱未带够和以后常来照顾生意为由只付给人民币66元,便扬长而去,店主敢怒不敢言。次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__又随同李_、朱__到__转盘路艾__录像厅看录像,李、朱纠缠店主艾__让其换武打片,艾不从,李、朱对艾扬言:
“如不换,就砸坏录像机,封录像厅的门。”犯罪嫌疑人王__对李、朱进行劝阻说:“算了,算了”,才未能打起来。凌晨3时许,李、朱又闯进南郊__餐馆寻衅闹事,犯罪嫌疑人王__又从中劝阻。在受到李的斥责后,准备独自回厂。此时,餐馆职工包__要去南郊派出所报案,被正要回厂的`王__发觉,王抓住包__质问为什么偷其自行车,并对包拳打脚踢,直到包跪下叩头求饶。
以上事实,有在场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__在李_等流氓一案中,不仅没有参与,而且还有多次劝阻的行为;殴打包是基于双方的误会,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款以及第140条第1款、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__不起诉,予以释放。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7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检察长:___
__年_月_日
不予起诉申请书 篇3
尊敬的公诉人:
我受受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李__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依法为其辩护。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__在本案中具备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建议对被告人李__作出予以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理由如下:
一、李__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李__系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__出生于20__年6月29日,在20__年10月份作案时,才16周岁,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
因此,李__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符合法定从轻、减轻的条件。
二、李__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被告人李__是初犯、犯罪主观恶性不深,且被告人李__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无翻供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__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李__具有立功表现
李__归案后,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外,还带领公安人员前往同案犯王__的家中。因王__在与李__交往时,一直使用的假名,如果李__不带领公安人员找到王__的家中,查实其真实姓名的话,王__很难被抓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根据上述规定,辩护人认为,李__符合立功的条件,应认定为立功。
综上,鉴于本案被告人李__是初犯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且有立功表现,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采取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则,及《刑事诉讼法》271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__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王律师
_____年____月 ___日
不予起诉申请书 篇4
尊敬的法官:
我是_公司的员工,因工作需要被派往_个省份。在此期间,因我疏忽大意,触犯了该省份的一些法律规定,被当地公安机关刑拘。但经过我与当地警方的积极沟通,我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采取了改正措施。出于对法律的遵守和对人生的规划,我计划在出所后积极改正自己的错误,积极投入工作和生活中,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的时间向有关机关缴纳罚款。同时,我也深切地体会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重要性,不再有类似错误行为发生。
尊敬的法官,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违法而非犯罪,而且我已经积极采取了改正措施并无其他不良记录,因此我诚恳地请求您不予起诉,并顺利解决此次违法行为。
我深知自己的行为已经给家庭和公司带来影响,给公民的.安全造成危害,对此我深感惭愧和懊悔。在此,我向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并表达我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
最后,我再次向尊敬的法官表达我的诚挚感谢和敬意,并深切期望您能够给予包容和宽容。我深信,在您宽容的眼光和宽广的胸襟下,我一定会荣耀地走出误区,享受安宁,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申请日期:20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