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阅读索赔申请书(精选4篇),内容由多美网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索赔申请书 篇1
赔偿请求人:卢某某,男,汉族,196X年X月XX日出生,贵州省XX县人。住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联系电话:15120xxXXX
委托代理人:张绍明,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XX县人民检察院。住所地:XX县XX镇XX路。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检察长。
请求事项:
1、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因错误关押申请人而应当承担的赔偿金(310天x200.69元/天)62213.90元;
2、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系某某县xx水泥厂的.负责人,该企业因经营需要,从而向某某县农业银行申请贷款8万元。XX县农业银行将贷款发放后,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便对申请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xxx年8月2日以涉嫌“xx罪”为由将申请人及银行工作人员冯XX予以刑事拘留,后于同年8月15日批准逮捕。在关押期间,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多次对申请人进行了刑讯逼供和人身摧残,暴力伤害,由于申请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在被错误关押了310天之后,20xx年6月11日,申请人及冯XX均被撤销案件,无罪释放。现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已对同案嫌疑人冯XX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并已经兑现。可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却至今未对申请人作出赔偿,且经申请人多方反映无果。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请求进行国家赔偿。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索赔申请书 篇2
申请人:X,男,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4月工作单位:宣威市格宜镇张冲煤矿达乐煤矿住电址:宣威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话:
被申请人:宣威市格宜镇张冲煤矿达乐煤
地址:宣威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电话:业务人员: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140811元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元(拾肆万零捌佰壹拾壹元整)
具体如下:
1、住院期间生活补助:4480元(35元x2/人x80天);
2、住院期间工资:57810元(2710/30x80);
3、住院期间家人的'护理费:3840元(45x80天);
4、一次性医疗补助:5420元(2710元x2月);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32520元(2710元x12月);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390元(2710元x9月);
7、鉴定费:300元;
8、第二次手续费4800元。
9、煤矿企业伤残赔偿(131号令):65040元(271元x12月x2);
事实及理由:20xx年8月15日,申请人X在煤矿井下砌碹时被矸石砸伤左脚,被送往宣威市中医院医治,经医院初步诊断为:右足背挫裂伤;
1、
2、左第五指骨开放性骨折;
3、左足背异物残留;
4、左第二趾骨撕脱性骨折。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12月26日会议讨论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曲人工认字30440号)20xx年月第。日经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曲人鉴委字〔20xx〕第号)。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索赔申请书 篇3
XX交警队: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或单位
请求事项
请求XXX赔偿申请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XXX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XXX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在XXXXXXXX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进行调解。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索赔申请书 篇4
申请赔偿人:xx,男,19xx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xx。身份证号:xxxxxxxx,电话:xxxxx。
被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南安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xx。
事实和理由:
20xx年,南安市福溪村被南安市列入拟建“南安市行政中心”,后改名“市民中心”。同时,对福溪村中甲、新山村民集体土地进行征用,村民吴清岛拥有的一口日常生活饮用水机井也在征用范围内。(该机井是村民吴清岛自费雇佣地质勘测队工人对水源处进行挖钻形成机井,并购买电机等饮水设施将该水源引为日常生活饮用水。)20xx年6月间,由于征地需要,该机井被征用,福溪村村委会委派村干部陈文殿及村民吴家财到吴清岛家中与吴清岛协商机井补偿事宜。经协商,双方同意村委会对吴清岛被征用的机井补偿人民币9000元,并当场拟立补偿协议书一份,吴清岛签名后协议书被陈文殿以村委会存档为由带走。
20xx年8月间至20xx年1月间,福溪村村委会要征用吴清岛的房屋,遭到吴清岛的拒绝。福溪村村委会为了教训吴清岛,伪造材料向南安市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吴清岛诈骗福溪村村委会9000元。20xx年7月28日,吴清岛被公安机关强行带走并进行刑事拘留,理由是吴清岛于20xx年向福溪村村委会敲诈勒索了机井补偿款9000元。事实上20xx年吴清岛领取的9000元是村委会与吴清岛协商后自愿做出的`机井征用补偿款,协商当日,吴家财受村委会委派与村干部陈文殿一同在场,并不存在吴清岛敲诈勒索、诈骗村委会一事。
申请事项:
南安市公安局于20xx年7月28日对美林街道办事处福溪村村民吴清岛以诈骗罪为由进行错误刑事拘留于南安市看所守,并于20xx年8月5日至20xx年8月1日办理取保候审监居。致吴清岛失去人身自由的权利,无法参与社会日常事务工作,让吴清岛一家失去主要的经济来源。南安市公安局8日的错误刑事拘留及361日取保候审监居给吴清岛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及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针对本案赔偿事实,吴清岛为本案受害公民,有权向南安市公安局申请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五条第一款,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的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吴清岛被南安市公安局错误拘留8日(每日拘留24小时),因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故每拘留一日应按三日计算共24日,以及取保候审监居361日,两者共计385日。根据《国家赔偿法》,南安市公安局(赔偿义务机关)应予正视事实,赔偿吴清岛误工损失费每天162.25元/日x385日(共62466元),赔偿吴清岛精神损失抚慰金10万元,名誉损失费5万元,南安市公安局应予赔偿吴清岛总计212466元。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