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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书 篇1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自加入公司以来,一直在城区跟朋友租房住,吃饭是跟朋友一起买菜做饭,费用平分,相对来说较低,因住在城区,但是上班地点在小金,不是很利于工作的开展,现为了工作需要,从上月起在小金租了一个单人房居住,本篇文章来自。居住地点离上班地方较地,租金250元/月,未含水电费,合计每月用于住房费用在300元左右,因一个人居住,每月吃快餐费用要500-600元,对于个人来说,此笔费用较高,为体现公司对员工生活的关怀和帮助,现申请每月给予200元住房补贴,希望公司能够批准!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个人申请书 篇2
个人申请书 篇3
1、姓名。
力求与各种学li证明的姓名相同,如有更改姓名的情况,务必在公证时予以声明,并附上公证书。
2、性别。
3、出生年月日及地点。
力求与各类学历证明的出生年月日一致,出生地点写明国别和省份。
4、国籍。
5、婚姻状况。
6、现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及详细通信地址。
7、教育背景。
包括大学、硕士阶段的在读时间,所在大学的名称、专业和所获学位,参加工作后的受教育经历,主要指脱产接受专门的进修、培训或学习。
8、专业经历。
应力求抓住重点,突出研究方向。担任教学工作的可列出主讲、助讲课程的名称,担任研究工作的可列出参加各个研究项目的课题名称。
9、个人的著作、论文或研究成果要分门别类列出,并一定要与个人专业经历相一致。
所列着作要注明名称、出版年月、出版单位。所列论文要注明论文题目,刊载杂志或期刊名称、期号、语种。对于在学术会议上发表的文章还要注明学术会议的名称、召开时间和地点等。如果其中有被外国学者评论过的,最好附上刊载评论文章的杂志名称及时间。
10、外语水平。
注明参加考试的时间、地点及成绩。若申请者掌握多门外语,则要一一注明语种并说明熟练程度。
11、参加何种学术团体,得到何种荣誉。
学术团体一般应是省、市或行业一级以下的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团体中所担任的职务可加以注明。荣誉主要是指在专业、技术研究方面获得的奖励和荣誉,并要注明获奖名称,颁奖时间和颁奖单位。
12、拟申请的大学和导师的姓名。
可根据申请者查询的资料予以注明,并要注意按照每个单位、每位导师一份简历的原则,即在同一份自传中不必注明全部想要联系的单位和导师。
13、拟进行的研究方向和希望从事研究的题目。
国外院校的专业面一般较宽,要根据国外情况,力求专业面与其一致。研究课题可根据自己的研究兴趣和需要,同时也要尽量考虑对方的条件。
在简历的书写过程中,还应注意必须尽力保证字迹的工整、清楚,最好用电脑排版后打印。总之,一份成功简历要达到这样得标准:既不要言过其实,又必须充分反映自己的实际水平,展示自己得才华。求又是怎样的呢?
个人申请书 篇4
申请人:xx,男性,生于20xx年,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江西泰和县沙村镇高陇村九小组。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依法裁决泰和县人民法院赔偿彭理洪因遭受其非法侵害所造成名誉上、精神上、身体上和经济上的巨大损失,折人民币贰拾玖万陆仟贰佰捌拾元。因受害人彭理洪多次向泰和县人民法院申请赔偿,但均被拒绝。特呈三份通知书为证。
事实与理由,20xx年11月,“泰法(83)刑字第126号判决书”颠倒黑白,捏造事实,强加抢劫罪判处彭理洪有期徒刑柒年。发生法律效力,彭理洪不服,依法申诉,20xx年2月9日“泰法刑监字(52)号判决书”以伤害罪改判彭理洪有期徒刑叁年。此时彭理洪已被冤狱肆年零六个月三天(1646天)彭理洪不服。20xx年3月24日“泰法(20xx)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改判彭理洪无罪”。由此可见,彭理洪二次被判有罪,人身权利受到严重非法侵害时间达1646天。而受冤时间长达十年之久。这一冤案给彭理洪本人与家庭名誉上、身心上,经济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和损失。为了把因国家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给公民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继而20xx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15条三款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三部法律规定,彭理洪完全拥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泰和县人民法院有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与义务。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彭理洪被冤狱获刑,完全是泰和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事实非常清楚的情况下,肆意颠倒黑白,捏造事实作出的枉法判决,它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给彭理洪名誉上,身心上经济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故泰和县法院应依法对彭理洪进行赔偿,把国家机关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给公民造成的损害损失降到最低的限度。虽然此案是发生在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之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20xx年就已颁布施行的。其中第121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民事侵权是比刑事侵权更轻的侵权行为。都需承担民事责任。而刑事侵权则是在不平等的情况下对公民更严重的侵权行为。故更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也是国际人性通用的贯例。所以泰和县人民法院以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出台的时间为由对彭理洪的合法、合情、合理的赔偿请求予以拒绝是完全错误的,是在给受害人,受伤的伤口上撒盐,是把受害人推向不相信社会正义、不相信法律的公正、公平,不相信政府的万丈深渊,故请上级领导为民作主,依法裁决泰和县人民法院赔偿彭理洪因遭受其非法侵害所造成的损害折人民币296280.00元。使我们的社会,国家真正和谐,法律真正公正、公平——政治文明。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