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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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治理方案 篇1

一、项目背景与目标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废气排放问题日益突出,不仅影响空气质量,还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本方案旨在为某化工厂提供一套全面、高效的废气治理解决方案,以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现状分析

废气成分分析:通过对工厂排放废气的采样分析,确定主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等。

排放量评估:根据生产规模和工艺流程,评估每日废气排放总量及各污染物的具体排放量。

现有设施评估:检查现有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效率和维护状况,识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治理技术方案

脱硫技术:针对SO2排放,推荐采用湿式脱硫技术,如石灰石-石膏法,通过化学反应将SO2转化为可处理的.固体废弃物。

脱硝技术:对于NOx减排,建议使用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技术,在催化剂作用下,利用氨气将NOx还原为氮气和水。

VOCs处理:针对VOCs,采取组合工艺,首先通过冷凝回收高浓度部分,剩余低浓度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或催化氧化技术进行深度净化。

尾气排放监控: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控处理后废气中各项污染物浓度,确保达标排放。

四、实施方案步骤

设计与规划:根据工厂实际情况,设计废气治理系统的具体布局和工艺流程。

设备采购与安装:选购高质量的处理设备,组织专业团队进行安装调试。

人员培训: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其能熟练操作和维护新设备。

试运行与优化:系统安装完成后进行试运行,根据运行数据调整优化处理参数。

正式运行与监测: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定期检测排放指标,及时调整维护。

五、预期效果与效益

环境效益:显著降低废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区域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社会效益:提升企业环保形象,增强周边居民的信任和支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经济效益:虽然初期投资较大,但长远来看,避免了因环保不达标而面临的罚款和可能的停产整顿风险,同时节能减排也能带来一定的成本节约。

六、结论

本废气治理方案综合考虑了技术可行性、经济性和环保要求,旨在为化工厂提供一个科学、高效、可持续的废气处理策略。实施此方案,不仅能有效解决当前的环保问题,也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废气治理方案 篇2

一、项目背景与现状分析

xx工厂位于XX市工业园区,主要生产电子产品,其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物(VOCs)、酸性气体(如HCl、HF)、粉尘及少量氮氧化物等有害废气。随着环保法规的日益严格和周边居民对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现有废气处理设施已不能满足排放标准和环境需求,亟需进行废气综合治理。

二、治理目标

合规性:确保所有排放废气达到或优于国家及地方相关环保标准。

高效性:提高废气处理效率,减少资源消耗,降低成本。

可持续性:采用环保、节能的处理技术,减少二次污染,促进企业绿色发展。

三、废气成分与排放量评估

通过对工厂生产线的`详细调研,确定主要废气成分如下:

VOCs:平均浓度500 mg/m,日排放量约1000 kg。

酸性气体:HCl浓度100 mg/m,HF浓度50 mg/m,总日排放量约为200 kg。

粉尘:浓度30 mg/m,日排放量约50 kg。

氮氧化物:浓度50 mg/m,日排放量约100 kg。

四、废气治理技术方案

4.1 预处理阶段

粉尘去除:采用干式除尘器(如布袋除尘器)去除废气中的大颗粒粉尘,效率≥95%。

4.2 主处理阶段

VOCs处理:选用蓄热式热力焚烧系统(RTO),通过高温氧化分解VOCs,净化效率≥98%,同时回收热量以降低运行成本。

酸性气体处理:使用湿式洗涤塔,加入NaOH溶液中和HCl和HF,净化效率≥99%。

氮氧化物处理:选择SCR(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利用氨作为还原剂,在催化剂作用下将NOx转化为N和HO,净化效率≥90%。

4.3 后处理阶段

活性炭吸附:对经过前两阶段处理后仍残留的微量有害物质进行深度吸附处理,确保最终排放达标。

五、实施步骤

设计与规划:根据废气成分及排放量,完成详细设计图纸和技术方案。

设备采购与安装:采购符合标准的设备并进行专业安装调试。

系统集成与优化:确保各处理单元有效衔接,进行系统整体优化。

试运行与监测:进行设备试运行,监测排放数据,调整至最佳状态。

正式运行与维护: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后,进入正式运行,并建立定期维护检查机制。

六、预期效果与效益评估

预计治理后所有排放指标均能达到或优于国家排放标准。

能源回收利用,预计RTO系统可回收热量约30%,降低能耗成本。

提升企业环保形象,增强社会责任感,有利于长期发展。

废气治理方案 篇3

一、项目背景与目标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XX企业作为行业内的领头羊,深刻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尤其是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治理。本方案旨在针对企业当前排放的各类废气,包括但不限于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等,提出一套全面、高效的综合治理策略,以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甚至超越标准,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二、现状分析

废气成分分析:通过对现有排放口的废气进行采样分析,确定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浓度。

排放量评估:统计不同生产环节的废气排放量,明确治理重点区域。

法规遵循性审查:比对企业当前排放情况与国家及地方环保法规要求,识别不合规之处。

三、治理技术方案

脱硫技术:针对SO2排放,推荐采用湿式脱硫法,如石灰石-石膏法,通过化学反应吸收SO2,生成可处理的副产品。

脱硝技术:对于NOx减排,考虑使用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或非选择性催化还原(SNCR)技术,高效转化NOx为氮气和水。

VOCs治理:采取吸附(如活性炭吸附)、燃烧(直接燃烧、催化燃烧)或生物降解等方法,根据VOCs种类及浓度选择最适技术。

废气收集系统优化:确保所有产生废气的.点源得到有效收集,减少无组织排放,提升整体治理效率。

四、实施方案步骤

前期准备:完成详细设计,包括设备选型、土建工程规划等,并获得必要的环保审批。

施工安装: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分阶段实施设备安装与系统集成。

调试运行:系统安装完成后进行细致调试,确保各环节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人员培训: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掌握系统操作维护知识。

后期监测与维护:建立长期监测机制,定期检查设备性能,及时进行维护保养。

五、预期效果与效益分析

环境效益:显著降低各类有害气体排放,改善周边空气质量,提升企业环保形象。

经济效益:虽然初期投入较大,但长远来看,避免了环保罚款,降低了潜在的法律风险,且部分治理技术(如余热回收)可带来额外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响应国家节能减排号召,促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增强社区关系。

废气治理方案 篇4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我区环境保护任务,针对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转方式、调结构”为主线,以整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管手段,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20xx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结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以及在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排查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和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排放(包括无组织排放)以及废渣的收集、贮存、处置和各类应急处置设施情况。针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扎实做好环境监测预警工作,逐步建立“车间排污口、厂区总排污口、入河排污口、出入境河流断面”四级防控体系,将污染排放行为消除在初始状态。

2、全面检查铅蓄电池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将铅蓄电池企业整治作为20xx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建立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和现场监督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3、规范危险废物尤其是重金属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以排污申报登记为依据,全面排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等问题。加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力度,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

4、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严把环保准入关,认真执行新建项目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要暂停其新增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新、扩、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将环境风险评价作为重点专题章节,凡未按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预案审查等不符合要求的,环保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不到位而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环保部门不予审批通过。

5、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完善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设置和管理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现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全过程监管。

6、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认真梳理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的投诉、举报、案件。对多次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无条件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企业,责令其停产整顿,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予以关停;对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无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企业,一律无条件取缔。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一经发现,对责任单位依法严肃查处。

(二)强化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空气环境质量。重点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区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扬尘污染源信息系统和降尘监测评估网络,进一步完善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切实加强对全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城乡建设委、区城管局、区城管执法局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各类施工工地的监管力度,确保防尘措施落实到位。对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扬尘污染、影响空气环境质量的'单位要及时查处,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巩固治污减排成效,大力推进治污减排。

1、重点加强省控、市控和区控重点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切实做好污染源在线监控、日常执法检查、项目核查督查等工作,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重点加强对全区范围内重点企业锅炉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整治措施不到位、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违法企业,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全区中小型化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立案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2、对全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针对污水处理设施超标排污、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等行为,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或不能按时完成限期整改任务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运营单位责任。

(四)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督查,巩固整治成果。全面检查20xx年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国家、省、市转办我区的重点环境案件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关停落后设备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切实防止污染反弹。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1日—5月20日)。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5月20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21日—10月31日)。区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整治重点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20日)。有关部门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经验做法,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1月10日前报送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调度。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完善部门联动措施。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三)挂牌督办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排查整治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加大挂牌督办力度,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对性质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区政府直接挂牌督办。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纵容包庇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废气治理方案 篇5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提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制定本方案。

一、形势与问题

(一)VOCs污染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突出。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对气候变化也有影响。近年来,我国PM2.5污染控制取得积极进展,尤其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等改善明显,但PM2.5浓度仍处于高位,超标现象依然普遍,是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点因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源解析结果表明,当前阶段有机物(OM)是PM2.5的最主要组分,占比达20%-40%,其中,二次有机物占OM比例为30%-50%,主要来自VOCs转化生成。

同时,我国O3污染问题日益显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范围见附件1)O3浓度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在夏秋季节已成为部分城市的首要污染物。研究表明,VOCs是现阶段重点区域O3生成的主控因子。

相对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控制,VOCs管理基础薄弱,已成为大气环境管理短板。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是我国VOCs重点排放源。为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迫切需要全面加强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我国不断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印发VOCs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出台炼油、石化等行业排放标准,一些地区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加强VOCs监测、监控、报告、统计等基础能力建设,取得一些进展。但VOCs治理工作依然薄弱,主要表现为:

一是源头控制力度不足。有机溶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是VOCs重要排放来源,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政策激励不足、投入成本高等原因,目前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措施明显不足。据统计,我国工业涂料中水性、粉末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不足20%,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40%-60%的水平。

二是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VOCs挥发性强,涉及行业广,产排污环节多,无组织排放特征明显。虽然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对VOCs无组织排放提出密闭封闭等要求,但目前量大面广的企业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尤其是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差,收集效率低,逸散问题突出。研究表明,我国工业VOCs排放中无组织排放占比达60%以上。

三是治污设施简易低效。VOCs废气组分复杂,治理技术多样,适用性差异大,技术选择和系统匹配性要求高。我国VOCs治理市场起步较晚,准入门槛低,加之监管能力不足等,治污设施建设质量良莠不齐,应付治理、无效治理等现象突出。在一些地区,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技术应用甚至达80%以上,治污效果差。一些企业由于设计不规范、系统不匹配等原因,即使选择了高效治理技术,也未取得预期治污效果。

四是运行管理不规范。VOCs治理需要全面加强过程管控,实施精细化管理,但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规程未建立、人员技术能力不足等问题。一些企业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但长期不更换吸附材料;一些企业采用燃烧、冷凝治理技术,但运行温度等达不到设计要求;一些企业开展了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但未按规程操作等。

五是监测监控不到位。我国VOCs监测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自行监测质量普遍不高,点位设置不合理、采样方式不规范、监测时段代表性不强等问题突出。部分重点企业未按要求配备自动监控设施。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缺乏有效的监测溯源与预警措施。从监管方面来看,缺乏现场快速检测等有效手段,走航监测、网格化监测等应用不足。

二、主要目标

到20xx年,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重点区域、重点行业VOCs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完成“十三五”规划确定的VOCs排放量下降10%的目标任务,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控制思路与要求

(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要加大源头替代力度;化工行业要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企业应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木器涂料、车辆涂料、机械设备涂料、集装箱涂料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防护涂料等,在技术成熟的行业,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油墨和胶粘剂,重点区域到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鼓励加快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研发和生产。

加强政策引导。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二)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

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含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含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高VOCs含量废水(废水液面上方100毫米处VOCs检测浓度超过200ppm,其中,重点区域超过100ppm,以碳计)的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应加盖密闭。含VOCs物料生产和使用过程,应采取有效收集措施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

推进使用先进生产工艺。通过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优先采用底部装载方式。石化、化工行业重点推进使用低(无)泄漏的泵、压缩机、过滤机、离心机、干燥设备等,推广采用油品在线调和技术、密闭式循环水冷却系统等。工业涂装行业重点推进使用紧凑式涂装工艺,推广采用辊涂、静电喷涂、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减少使用空气喷涂技术。包装印刷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无溶剂复合、挤出复合、共挤出复合技术,鼓励采用水性凹印、醇水凹印、辐射固化凹印、柔版印刷、无水胶印等印刷工艺。

提高废气收集率。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加强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企业中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xx个的.,应按要求开展LDAR工作。石化企业按行业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三)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

规范工程设计。采用吸附处理工艺的,应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应满足《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采用蓄热燃烧等其他处理工艺的,应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计。

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四)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各地应围绕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根据O3、PM2.5来源解析,结合行业污染排放特征和VOCs物质光化学反应活性等,确定本地区VOCs控制的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兼顾恶臭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等,提出有效管控方案,提高VOCs治理的精准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全国重点控制的VOCs物质见附件2。

推行“一厂一策”制度。各地应加强对企业帮扶指导,对本地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企业,组织专家提供专业化技术支持,严格把关,指导企业编制切实可行的污染治理方案,明确原辅材料替代、工艺改进、无组织排放管控、废气收集、治污设施建设等全过程减排要求,测算投资成本和减排效益,为企业有效开展VOCs综合治理提供技术服务。重点区域应组织本地VOCs排放量较大的企业开展“一厂一策”方案编制工作,20xx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适时开展治理效果后评估工作,各地出台的补贴政策要与减排效果紧密挂钩。鼓励地方对重点行业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加强企业运行管理。企业应系统梳理VOCs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包括启停机、检维修作业等,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加强人员能力培训和技术交流。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见附件3),在线监控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取,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四、重点行业治理任务

(一)石化行业VOCs综合治理。全面加大石油炼制及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行业VOCs治理力度。重点加强密封点泄漏、废水和循环水系统、储罐、有机液体装卸、工艺废气等源项VOCs治理工作,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区域要进一步加大其他源项治理力度,禁止熄灭火炬系统长明灯,设置视频监控装置;推进煤油、柴油等在线调和工作;非正常工况排放的VOCs,应吹扫至火炬系统或密闭收集处理;含VOCs废液废渣应密闭储存;防腐防水防锈涂装采用低VOCs含量涂料。

深化LDAR工作。严格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规定,建立台账,开展泄漏检测、修复、质量控制、记录管理等工作。加强备用泵、在用泵、调节阀、搅拌器、开口管线等检测工作,强化质量控制;要将VOCs治理设施和储罐的密封点纳入检测计划中。参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有关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监督要求,对石化企业密封点泄漏加强监管。鼓励重点区域对泄漏量大的密封点实施包袋法检测,对不可达密封点采用红外法检测。

加强废水、循环水系统VOCs收集与处理。加大废水集输系统改造力度,重点区域现有企业通过采取密闭管道等措施逐步替代地漏、沟、渠、井等敞开式集输方式。全面加强废水系统高浓度VOCs废气收集与治理,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气浮池、浓缩池等应采用密闭化工艺或密闭收集措施,配套建设燃烧等高效治污设施。生化池、曝气池等低浓度VOCs废气应密闭收集,实施脱臭等处理,确保达标排放。加强循环水监测,重点区域内石化企业每六个月至少开展一次循环水塔和含VOCs物料换热设备进出口总有机碳(TOC)或可吹扫有机碳(POC)监测工作,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10%的,要溯源泄漏点并及时修复。

强化储罐与有机液体装卸VOCs治理。加大中间储罐等治理力度,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千帕(kPa)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鼓励重点区域对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2.8kPa的有机液体采取控制措施。进一步加大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VOCs治理力度,重点区域推广油罐车底部装载方式,推进船舶装卸采用油气回收系统,试点开展火车运输底部装载工作。储罐和有机液体装卸采取末端治理措施的,要确保稳定运行。

深化工艺废气VOCs治理。有效实施催化剂再生废气、氧化尾气VOCs治理,加强酸性水罐、延迟焦化、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合成纤维等工艺过程尾气VOCs治理。推行全密闭生产工艺,加大无组织排放收集。鼓励企业将含VOCs废气送工艺加热炉、锅炉等直接燃烧处理,污染物排放满足石化行业相关排放标准要求。酸性水罐尾气应收集处理。推进重点区域延迟焦化装置实施密闭除焦(含冷焦水和切焦水密闭)改造。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合成纤维等推广使用密闭脱水、脱气、掺混等工艺和设备,配套建设高效治污设施。

(二)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加强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橡胶和塑料制品等行业VOCs治理力度。重点提高涉VOCs排放主要工序密闭化水平,加强无组织排放收集,加大含VOCs物料储存和装卸治理力度。废水储存、曝气池及其之前废水处理设施应按要求加盖封闭,实施废气收集与处理。密封点大于等于20xx个的,要开展LDAR工作。

积极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工艺改进和产品升级。制药、农药行业推广使用非卤代烃和非芳香烃类溶剂,鼓励生产水基化类农药制剂。橡胶制品行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石蜡油等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优化生产工艺,农药行业推广水相法、生物酶法合成等技术;制药行业推广生物酶法合成技术;橡胶制品行业推广采用串联法混炼、常压连续脱硫工艺。

加快生产设备密闭化改造。对进出料、物料输送、搅拌、固液分离、干燥、灌装等过程,采取密闭化措施,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加快淘汰敞口式、明流式设施。重点区域含VOCs物料输送原则上采用重力流或泵送方式,逐步淘汰真空方式;有机液体进料鼓励采用底部、浸入管给料方式,淘汰喷溅式给料;固体物料投加逐步推进采用密闭式投料装置。

严格控制储存和装卸过程VOCs排放。鼓励采用压力罐、浮顶罐等替代固定顶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27.6kPa(重点区域大于等于5.2kPa)的有机液体,利用固定顶罐储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用气相平衡系统或收集净化处理。

实施废气分类收集处理。优先选用冷凝、吸附再生等回收技术;难以回收的,宜选用燃烧、吸附浓缩+燃烧等高效治理技术。水溶性、酸碱VOCs废气宜选用多级化学吸收等处理技术。恶臭类废气还应进一步加强除臭处理。

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控制。退料、吹扫、清洗等过程应加强含VOCs物料回收工作,产生的VOCs废气要加大收集处理力度。开车阶段产生的易挥发性不合格产品应收集至中间储罐等装置。重点区域化工企业应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等非正常工况VOCs治理操作规程。

(三)工业涂装VOCs综合治理。加大汽车、家具、集装箱、电子产品、工程机械等行业VOCs治理力度,重点区域应结合本地产业特征,加快实施其他行业涂装VOCs综合治理。

强化源头控制,加快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重点区域汽车制造底漆大力推广使用水性涂料,乘用车中涂、色漆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或水性涂料,加快客车、货车等中涂、色漆改造。钢制集装箱制造在箱内、箱外、木地板涂装等工序大力推广使用水性涂料,在确保防腐蚀功能的前提下,加快推进特种集装箱采用水性涂料。木质家具制造大力推广使用水性、辐射固化、粉末等涂料和水性胶粘剂;金属家具制造大力推广使用粉末涂料;软体家具制造大力推广使用水性胶粘剂。工程机械制造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粉末和高固体分涂料。电子产品制造推广使用粉末、水性、辐射固化等涂料。

加快推广紧凑式涂装工艺、先进涂装技术和设备。汽车制造整车生产推广使用“三涂一烘”“两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紧凑型工艺、静电喷涂技术、自动化喷涂设备。汽车金属零配件企业鼓励采用粉末静电喷涂技术。集装箱制造一次打砂工序钢板处理采用辊涂工艺。木质家具推广使用高效的往复式喷涂箱、机械手和静电喷涂技术。板式家具采用喷涂工艺的,推广使用粉末静电喷涂技术;采用溶剂型、辐射固化涂料的,推广使用辊涂、淋涂等工艺。工程机械制造要提高室内涂装比例,鼓励采用自动喷涂、静电喷涂等技术。电子产品制造推广使用静电喷涂等技术。

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应密闭存储,调配、使用、回收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输送。除大型工件外,禁止敞开式喷涂、晾(风)干作业。除工艺限制外,原则上实行集中调配。调配、喷涂和干燥等VOCs排放工序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

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喷涂废气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喷涂、晾(风)干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处理方式,小风量的可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工艺。调配、流平等废气可与喷涂、晾(风)干废气一并处理。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干废气宜采用燃烧方式单独处理,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回收式热力燃烧装置。

(四)包装印刷行业VOCs综合治理。重点推进塑料软包装印刷、印铁制罐等VOCs治理,积极推进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环境友好型技术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建设高效末端净化设施。重点区域逐步开展出版物印刷VOCs治理工作,推广使用植物油基油墨、辐射固化油墨、低(无)醇润版液等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无水印刷、橡皮布自动清洗等技术,实现污染减排。

强化源头控制。塑料软包装印刷企业推广使用水醇性油墨、单一组分溶剂油墨,无溶剂复合技术、共挤出复合技术等,鼓励使用水性油墨、辐射固化油墨、紫外光固化光油、低(无)挥发和高沸点的清洁剂等。印铁企业加快推广使用辐射固化涂料、辐射固化油墨、紫外光固化光油。制罐企业推广使用水性油墨、水性涂料。鼓励包装印刷企业实施胶印、柔印等技术改造。

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加强油墨、稀释剂、胶粘剂、涂布液、清洗剂等含VOCs物料储存、调配、输送、使用等工艺环节VOCs无组织逸散控制。含VOCs物料储存和输送过程应保持密闭。调配应在密闭装置或空间内进行并有效收集,非即用状态应加盖密封。涂布、印刷、覆膜、复合、上光、清洗等含VOCs物料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系统。凹版、柔版印刷机宜采用封闭刮刀,或通过安装盖板、改变墨槽开口形状等措施减少墨槽无组织逸散。鼓励重点区域印刷企业对涉VOCs排放车间进行负压改造或局部围风改造。

提升末端治理水平。包装印刷企业印刷、干式复合等VOCs排放工序,宜采用吸附浓缩+冷凝回收、吸附浓缩+燃烧、减风增浓+燃烧等高效处理技术。

(五)油品储运销VOCs综合治理。加大汽油(含乙醇汽油)、石脑油、煤油(含航空煤油)以及原油等VOCs排放控制,重点推进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重点区域还应推进油船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深化加油站油气回收工作。O3污染较重的地区,行政区域内大力推进加油站储油、加油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重点区域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埋地油罐全面采用电子液位仪进行汽油密闭测量。规范油气回收设施运行,自行或聘请第三方加强加油枪气液比、系统密闭性及管线液阻等检查,提高检测频次,重点区域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行。重点区域加快推进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

推进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汽油、航空煤油、原油以及真实蒸气压小于76.6 kPa的石脑油应采用浮顶罐储存,其中,油品容积小于等于100立方米的,可采用卧式储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 kPa的石脑油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储存。加快推进油品收发过程排放的油气收集处理。加强储油库发油油气回收系统接口泄漏检测,提高检测频次,减少油气泄漏,确保油品装卸过程油气回收处理装置正常运行。加强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和油气回收气动阀门密闭性检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推动储油库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施。

(六)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VOCs综合治理。各地应加大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力度,加强资源共享,实施集中治理,开展园区监测评估,建立环境信息共享平台。

对涂装类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如家具、机械制造、电子产品、汽车维修等,鼓励建设集中涂装中心,配备高效废气治理设施,代替分散的涂装工序。对石化、化工类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推行泄漏检测统一监管,鼓励建立园区LDAR信息管理平台。对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如包装印刷、织物整理、合成橡胶及其制品等,推进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提高有机溶剂回收利用率。对活性炭使用量大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鼓励地方统筹规划,建设区域性活性炭集中再生基地,建立活性炭分散使用、统一回收、集中再生的管理模式,有效解决活性炭不及时更换、不脱附再生、监管难度大的问题,对脱附的VOCs等污染物应进行妥善处置。

强化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统一管理。树立行业标杆,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引导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整体升级。石化、化工类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企业VOCs源谱,识别特征污染物,载明企业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建设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业违法处罚等环保信息。鼓励对园区和产业集群开展监测、排查、环保设施建设运营等一体化服务。

提升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监测监控能力。加快推进重点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环境空气质量VOCs监测工作,重点区域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石化、化工类工业园区应建设监测预警监控体系,具备条件的,开展走航监测、网格化监测以及溯源分析等工作。涉恶臭污染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推广实施恶臭电子鼻监控预警。

五、实施与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总体部署,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确立本地VOCs治理重点行业,建立重点污染源管理台账;组织监测、执法、科研等力量,加强监督和帮扶,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加强服务指导,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要把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作为帮扶的重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等“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组要加大VOCs治理科研支撑力度。对推进不力、工作滞后、治理不到位的,要强化监督问责。

(二)完善标准体系。加快含VOCs产品质量标准制修订工作,20xx年底前,出台低VOCs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制修订建筑用墙面涂料、木器涂料、车辆涂料、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制订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强制性标准。加快涉VOCs行业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20xx年6月底前,力争完成农药、汽车涂装、集装箱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电子工业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建立与排放标准相适应的VOCs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监测仪器技术要求,加快出台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VOCs便携式监测技术规范。鼓励地方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

(三)加强监测监控。加快制定家具、人造板、电子工业、包装印刷、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等行业自行监测指南和工业园区监测指南。排污许可管理已有规定的石化、炼焦、原料药、农药、汽车制造、制革、纺织印染等行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重点区域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鼓励重点区域对无组织排放突出的企业,在主要排放工序安装视频监控设施。鼓励企业配备便携式VOCs监测仪器,及时了解掌握排污状况。具备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等,自动连续记录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自动监控、DCS监控等数据至少要保存一年,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三个月。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企业自行监测应在正常生产工况下开展,对于间歇性排放或排放波动较大的污染源,监测工作应涵盖排放强度大的时段。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各地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对严重失信的监测机构和人员,将违法违规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强化监督执法。各地要加大VOCs排放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形成有效震慑作用。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措施性控制要求的企业,综合运用按日连续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依规严格处罚,并定期向社会公开。严肃查处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整顿和规范环保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VOCs治理设施建设运维不规范行为。

多措并举治理低价中标乱象。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将建设工程质量低劣的环保公司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运维机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向社会公布。

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对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要点参见附件4、附件5。鼓励各地出台相关文件开展无组织排放监测执法,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要求,通过监测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等,监控企业综合控制效果。

加强技术培训和执法能力建设。制定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围绕VOCs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污染防治政策、综合治理任务,重点行业主要排放环节、排放特征、无组织排放措施性控制要求、废气收集与治理技术,监测监控技术规范、现场执法检查要点等,系统开展培训工作。在环境执法大练兵中,将VOCs执法检查作为大比武的重要内容,有效带动提升VOCs执法实战能力。提高执法装备水平,配备便携式VOCs快速检测仪、VOCs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等。

(五)全面实施排污许可。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加快家具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已核发的涉VOCs行业,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定期公布未按证排污单位名单。

(六)实施差异化管理。综合考虑企业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无组织排放管控水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等,树立行业标杆,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在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执法检查、政府绿色采购、企业信贷融资等方面,对标杆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对治污设施简易、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力的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各地应将涉VOCs排放企业全面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到全覆盖。针对VOCs排放主要工序,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和设备。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行差异化应急减排管理。对使用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末端治理仅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技术或存在敞开式作业的企业,加大停产限产力度。鼓励各地实施季节性差异化VOCs管控措施,在O3污染较重的季节,对芳香烃、烯烃、醛类等排放量较大的企业,提出进一步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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