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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篇1
今年5月15日至23日,本人与全国400多名民行检察干警一同参加了高检院在重庆市组织的《物权法》培训班的学习。培训班上杨立新、崔建远、谢鸿飞、姚红、孙鹏、杨明刚等六位专家教授就《物权法》的立法背景和各篇章进行了讲解。通过学习,我对《物权法》有了一定的了解,明白了在现实生活中,小到成熟后落到邻居家的果实,大到一座矿山,都有物权的归属问题,这些权利的归属和保护,客观上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据此,历时13年之起草与修定,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运而生。现就所学的《物权法》,谈谈所学所得。
首先是通过学习,掌握了一些最基本的概念。使我知道了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它是我国的基本法之一,在民法体系中起着支架性作用。物权法主要从民事角度明确物的归属,明确物的权利人对物的利用享有哪些权利,明确对物权如何保护。物权法上所讲的物,主要是指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这些基本的概念是以前闻所未闻,而今后会经常用到的,非常重要。
其次是对物权法的内容有了大致的了解。《物权法》内容博大,共分五编十九章及附则,涵盖的内容有: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的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
纵观整部《物权法》,本人理解,其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一是,物是谁的。二是,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而其主要起到的作用:一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二是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义务,为物权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扩展物业。可以说《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通过此次学习,使我了解到这次物权法的制定,基本内容保留了原有部分民商法方面的法律内容,因内容比较多,且多与原民商法内容相同或相近,在此不谈。在此本人仅提及物权法新增的一些主要内容:一是地役权。此内容全是新增内容;二是质权取代质押权。摒弃了原来质押权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质权;三是抵押权中增加了动产的浮动抵押。这是效仿国外的一种方式,指的是可以将企业生产用的设备、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均一起抵押,由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在抵押期内企业可以继续生产、销售,而抵押权不受影响,当抵押期限届满时,再确认抵押物价值的一种方式。四是关于物权的种类及内容法定。明确了物权法定的原则,即除了物权法中明确的几种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地役权等内容外,其它形式的物权方式均不被法律所认可。五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明确为物权的一种方式。对于保护农民利益来说,是一件好事。并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年限内不得任意收回及征收。到期后,也可以按相关规定继续承包经营,这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利益。六是明确了征用与征收的概念。征收仅用于集体土地被国家收购后转变为国有土地性质的这样一种方式;而征用则指在特殊时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由国家机关征用个人所有的物品,如意外事件中征用公民车辆用于制止犯罪等。七是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一事。专家在讲课过程中引用的一个案例就是重庆的“钉子户”,这次物权法提出,当城市居民房屋被拆迁时,应保证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即被拆迁后,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费再购买的房屋应不低于原居住条件。八是不动产登记。提出:不动产应统一登记;登记按件收费,取消原按标的收费的规定;首次提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如消费者购买期房,为防止开发商一房两卖,购房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避免房屋的再次转让;首次提出不动产所有权的异议登记。不动产权属不清时,为防止登记所有权人在产权不明时将房屋转让,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登记后15天内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否则异议自动失效,且异议错误时异议申请人应赔偿登记所有权人的损失。九是不动产善意取得问题。以往法律均规定“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此次物权法却明确规定,当具备几个条件,特别是已办理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可以善意取得。另外,对遗失物处理、小区车位、抵押权设立等问题一一进行了规定,便于执法人员进行操作。
最后,学习过程中使我体会到:一是,虽然物权法的正式施行还有四个月,但真有“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高检院的领导在会期间表示,到今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全国的民行检察干警要全部轮训一遍,这就对我们的学习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可以说,虽然日前《物权法》的“实施细则”还未出台,但是《物权法》作为国家的大法,其立法精神,立法原意都非常明确了。我们应当有信心学好物权法,用好物权法。二是,听了几位专家的课,我深切的体会到,做一名民行检察干警,一定要努力钻研民行法律,打好业务功底,自觉形成民行法律的思维方式,能够运用民行法律知识和思维方式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正确处理千差万别的民事纠纷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在会期间,高检院的领导也提出民行干警成长和成熟相对较慢,急需加快成长和进步以适应快速发展的民行检察工作的需要。毕竟民行法律关系相对复杂,不能象刑事案件可以对照犯罪要件进行“规范性的”审查,民行检察具体业务中可对照的“标尺”不是很明确,在一定程度上民行干警办案过程中心目中的“标尺”和“标尺”的确切程度,多来源于民行法理的掌握、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公正无私的自警。而这一切,除了认真学习,勇于实践,别无二法。三是,近年来我院民行检察工作取得的一些成绩,是与院领导高瞻远瞩的认识和大力支持分不开的。我院党组充分认识到民行检察工作是继反贪工作以来又一个新的工作亮点,在均衡检法两家权重和工作布局中,特别是在当前司法实践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自去年始,我院领导说就给民行干警打气鼓劲:在民行检察制度尚不健全的实际状况下,尤其不能缩手缩脚,要有创新意识,只要是能为民解忧、促进和谐十师的事,我们就要力所能及地去做。今年上半年,我院受理了当事人7年诉讼、法院6次开庭、标的达10.4万元的王某某与毛某某出资款申诉案,在院领导“加大申查力度,尽最大可能查清事实,定分止争”的指导思想下,我院改变以住办案定势,出人出车多次外调,最终查明了双方争议的6个诉讼请求的内容。身为亲属的当事人双方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在本院的努力之下,双方互凉,怨恨尽消,曾经逝去的亲情又得以续延…实话说,我曾疑惑,象此类很有可能出力不讨好的边缘案件,我院为何要下如此大的力气去办理,还不如按照以往的贯例仅仅做一下书面审查就结案来的利索。通过办案特别是此次学习,我才深切地领会,这就是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营造和谐社会氛围的具体工作,是我院领导贯彻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坚实举措。而我本人也要以此次物权法培训学习为契机,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带领全科加大学习力度和工作力度,不负院领导和辖区群众的期望。
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篇2
《物权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维护国家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物权法主要是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何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通过明确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持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
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篇3
xxx年5月3日,律师协会举办了两期关于《物权法》的学习班,我和十几位同事一起去参加了第一期的学习。感觉收获很大,特别是第一天由“泰斗”教授讲授的物权法相关知识更是觉得受益匪浅,当然其后也有许多教授或名人等人也各有特色,但可能安排的问题,部分老师在讲授内容上存在不少重复之处,给课程带来一定负面影响。这次物权法是传统与现代的结合,保留了原有部分民商法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增加了一些新鲜事物:
一、地役权
这个内容都是一些新增部分
二、质权取代质押权
摒弃了原来质押权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质权。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并首次提出应收账款也可设定权利质权,但该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抵押权中增加了动产的浮动抵押
这是效仿国外的一种方式,指的是可以将企业生产用的设备、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均一起抵押,由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在抵押期内企业可以继续生产、销售,而抵押权不受影响,当抵押期限届满时,再确认抵押物价值的一种方式。很新颖,但在中国这个诚信匮乏的现状中,我对它的抵押权设定与实现还是持一种保留的态度。但不管如何,这绝对一个新的亮点。
四、关于物权的种类及内容法定
明确了物权法定的原则,即除了物权法中明确的几种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地役权等内容外,其它形式的物权方式均不被法律所认可。比如有人曾提出过居住权是不是物权的问题,期待相关司法解释对其明示。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明确为物权的一种方式
对于保护农民利益来说,是一件好事。并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年限内不得任意收回及征收。到期后,也可以按相关规定继续承包经营,性质上非常象国外的永佃权,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利益。
另外,集体土地被征收后,除了要按《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给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赔偿费等以外,还应给付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即为被征地农民交纳相关养老、医疗保险等。
六、明确了征用与征收的概念
征收仅用于集体土地被国家收购后转变为国有土地性质的这样一种方式;而征用则指在特殊时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由国家机关征用个人所有的物品,如意外事件中公安机关征用公民车辆用于制止犯罪等。但关于公共利益需要是指什么,物权法并未进行明确规定。
七、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一事
各位教授讲课过程中最常引用的一个案例就是重庆的“钉子户”,这次物权法提出,当城市居民房屋被拆迁时,应保证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即被拆迁后,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费再购买的房屋应不低于原居住条件。
八、不动产登记
1、明确不动产应统一登记。
以改变原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房屋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现状,以避免二部门登记发生冲突的事实出现。但具体收归哪一个部门,尚须司法解释或相关法规明确。
2、登记按件收费,取消原按标的收费的规定
3、首次提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如消费者购买期房,为防止开发商一房两卖,购房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避免房屋的再次转让。
4、首次提出不动产所有权的异议登记
不动产权属不清时,为防止登记所有权人在产权不明时将房屋转让,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登记后15天内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否则异议自动失效,且异议错误时异议申请人应赔偿登记所有权人的损失。
九、不动产善意取得问题
以往法律均规定“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此次物权法却明确规定,当具备几个条件,特别是已办理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可以善意取得。
十、遗失物处理
所有权人及其它权利人可以追回遗失物,但需对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善意第三人支付购买费用后方可购回,所有权人支付的费用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但赃物的取得,应适用原法律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权力机关有权追回。
十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取代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一称呼,也有别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十二、小区车位
建筑区划内,规划为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归开发商,但应首先满足小区内业主需要。规划范围外的、或占用公共部位的车库车位为小区业主共有。
十三、居民购买的房屋所附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
曾经是很多购房人担心的,因为怕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地上房屋存续或土地出让金补缴问题,但现在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房屋存在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则自动续期。对购房人来说,等于吃了一个定心丸。
十四、抵押权设立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均需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方设立,其它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十五、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受偿
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篇4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物权法主要是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何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通过明确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持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